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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老农看天下 2012-08-14
        一般指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的社会等级(身份)制度。曾普遍存在于南亚地区各国,以印度最为典型。种姓是一种职业世袭,内婚和完全排外的社会等级。不同的种姓具有不同的职业、义务和习俗。种姓制度起源于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等级划分以及当时的各种社会分工。常常存在高级种姓对低级种姓的蔑视、压迫和隔离等现象。古梵语作“瓦尔纳”(Varna)、印地语作“*提”(Jati),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意译为“种姓”,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Casta,意为“族姓”、“出身”来自拉丁文 castus,意为“纯洁的”)。在印度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就出现了种族奴隶制。与婆罗门教的教义紧密相联。最初只有“雅利安”和“达萨”两个“瓦尔纳”(即等级集团),后在“雅利安”内部分出三个“瓦尔纳”:(1)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神权,主持祭祀,是人民精神生活的统治者;(2)刹帝力,即武士贵族,掌握政治和军事实权,是古印度国家的世俗统治者;(3)吠舍,即农牧民及工商业者,是被剥削的小生产者。“达萨”后称为“首陀罗”,是奴隶、杂工和仆役。这四个等级中,前两个等级都是不事生产的奴隶主阶级。“首陀罗”来自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和地位下降的吠舍。种姓之间不能通婚、不能交往,甚至不能同坐同餐。印度进入封建制社会后,*提取代瓦尔纳,原来的四个等级更被细分为许多“*提”(意即等级集团)。在种姓之外又出现了大批“不可接触者”即社会地位最低、受压迫、剥削最深的“贱民”。其人身和用过之物都被视为是“龌龊”的,不得同其他种姓得人接触,也不许他们进入寺庙、学校等公共场所。各种等级集团在生产和社会重各居于特定得地位,形成严格得种姓制度。1950年印度国会通过了废除种姓制度得法律,但事实上至今仍有影响。
       学术界对种姓的定义并没有达成共识,其中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结构功能的解释,把种姓看作是类型的划分,在许多方面可以与其他社会的阶级等级组织相比较,因此印度的种姓与其他社会的社会结构相类似,例如美国的那种世袭的阶层、种族地位的差别等;其二是把印度的种姓理解为一个完整的象征世界,是唯一的、自我控制的,不能与其他体制相比较,这一观点以鲍格尔(Bougle)的定义为代表,种姓制度的精髓是厌恶、等级制和世袭特权三种倾向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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