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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纠纷审判遇瓶颈

 神州国土 2012-08-20
居住权纠纷审判遇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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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观察

  居住权纠纷类型多样

  在司法审判中,除了前面案例中提到的三种居住权纠纷类型之外,常见的居住权纠纷类型还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

  在住房改革之前,我国城镇居民所居住的房屋绝大部分属于公有,个人和产权单位之间通过特殊的租赁合同建立起房屋的利用关系。房屋产权单位综合考虑承租人的工龄、贡献、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后,由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取得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标准居住使用公有房屋的权利。可见,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的存在对于租赁房屋的取得作出了贡献,公房承租权对于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而言,均具有福利性质。正是基于这种福利待遇的人身性,承租人的家庭成员虽并不直接承租房屋,但对于其所居住的房屋亦享有居住权,承租人不能随意剥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

  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居住权

  基于意思表示的居住权,包括依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和双方的合意而设定的居住权两种情形。依单方意思表示而设定的居住权的典型形式,是依遗嘱而设定的居住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设定的居住权的典型形式,是依离婚协议或其他合同而设定的居住权。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形式多样的居住权纠纷背后存在一些共性特征,正是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矛盾激化,成为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障碍:

  第一,涉及利益价值巨大,当事人间冲突激烈。近年来房屋价格的快速大幅上涨,是居住权纠纷多发的社会根源。对于居住权人而言,能够长期稳定地居住、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所带来的财产利益也十分可观,特别是对于生活困难无其他住房的当事人,居住权是其生存的必要保障。

  反观房屋的其他权利人,由于居住权人能够排除他人对房屋的直接支配,将会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出租、转让等带来重大影响,其他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会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也正是由于涉及利益巨大,当事人间往往寸步不让,矛盾激烈,调解解决纠纷的基础较为薄弱。

  第二,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由其他家庭内部争端所引起。居住权的取得多以当事人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双方或曾缔结婚姻关系,或为具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的直系亲属,或因家庭成员身份取得承租公房、被拆迁安置的利益。

  在和睦的家庭内部,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自然其乐融融,而在因居住问题产生纠纷的家庭内部,多存在其他难以调和的矛盾,居住权纠纷仅仅是尖锐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例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问题、拆迁利益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等等。法院针对居住权的审理和判决并不能消除家庭矛盾的根源,而对簿公堂的诉讼过程反而容易使矛盾升级。同时,即使居住权经过法院裁判得到认可,但因当事人间的矛盾并未能彻底化解,案件审结后双方还要共同居住生活,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

  第三,当事人对于居住权的理解各异,对法院判决结果的认可度不高。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由于缺乏法律更多的明确规定,作为普通公民的当事人,往往很难准确理解居住权的性质和内容。在法庭上常常能够听到当事人“居住权到底是什么权利”的提问。

  同时,法院在裁判时亦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多由法官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对个案作出裁判,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权威性的质疑,当事人难以认同判决结果,上诉、申诉的案件比例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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