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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限的几个问题

 赵各庄子 2012-09-14

关于期限的几个问题

 
 

 

刑事拘留的条件、期限

一、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的通知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三、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不含在拘留期限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最长拘留期限为30日,加上审批的期限7天共37天。

 

 

侦查羁押期限

一、一般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共3个月)

二、特殊情况

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3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期限(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7个月)。

三、不确定的期限

1、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第一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的一般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30天)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5天)

三、审查起诉的特殊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为限,两次共60天。

四、改变管辖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6.519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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