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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安装员摔死案中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之争

 赵各庄子 2012-09-14

雨棚安装员摔死案中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之争

蒋贤铮

(2012年7月30日)

  

 

[案例]住在6楼的黄某看见3楼的张某家正由几个工人安装雨棚,鉴于自家雨棚已破损,便与其中一名工人赵某联系雨棚安装事宜。经双方协商,赵某按照3楼安装的雨棚材质、规格为黄某安装雨棚,并约定报酬为1500元,并答应一周后安装。双方谈妥后赵某递给黄某一张名片,名片上记载赵某为市富利专业雨阳棚不锈钢制作部业务主办,并留有其联系电话和制作部的地址。2011年6月5日,赵某和两名工人将雨棚运到黄某家楼下。黄某在楼下边看赵某给雨棚刷油漆边聊天,另两名工人则到黄某家拆除旧雨棚,其中一名工人孙某在阳台外拆除旧雨棚,另一名工人赵小某(赵某之子)在房内一边指挥。孙某在刚开始拆除旧雨棚中失足从6楼摔到楼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某的近亲属以孙某与黄某存在雇佣关系、且黄某为受益人为由,起诉请求黄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意见]黄某应否承担孙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关健在于理顺或确定赵某、黄某与孙某三个主体之间的承揽合同、雇佣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一,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异同。孙某与黄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此有必要区分该两个法律关系。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中均存在一方当事人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指示而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报酬的事实,同属于提供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虽在外观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仍存在如下区别:1、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2、主体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以劳务活动为目的,对其主体一般没有特殊性的要求。而承揽关系,以劳动成果为目的,则要求具备完成承揽工作所必备的技术、设备和技能等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劳务活动多体现为连续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揽合同的标的,工作成果多体现为一次性。4、劳务给付从属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中应当服从雇主的指示、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给付不具有从属性,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工作方法进行工作,定作人无权干预。5、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经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不属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来完成。6、报酬给付不同。在报酬的内容上,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需依约支付报酬。而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在报酬的支付方式上,雇佣关系以劳务活动为目的,报酬多数按照固定的时间间隔发放,采取计时方式。而承揽关系以劳动成果为目的,报酬多数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一次性或阶段性支付,采取计件方式。7、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适用《民法通则》调整,而承揽关系则适用《合同法》调整。8、对工作成果的权利和责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劳动成果不享有留置权,而且按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对工作成果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同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林振通:《本案中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来源于:http://news./flal/jjfal/htfal/200911/273698.html

其二,黄某与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雨棚定作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指的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赵某按照黄某对雨棚的材质、规格、数量、安装日期等要求,用自己的不锈钢材料为黄某制作雨棚,然后将雨棚运送到黄某家。此时,赵某不能将雨棚交付给黄某后即要求黄某支付报酬。按照双方口头约定或交易惯例,赵某必须负责为黄某拆除旧雨棚并安装新雨棚。当然,赵某既可以自己拆除、安装雨棚,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的规定,也可以雇佣他人帮助其完成雨棚拆除、安装辅助工作,但应当就雇员完成的雨棚安装工作向黄某负责。雨棚定作合同的标的或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雨棚的制作、安装工作成果,而不是雨棚定作、安装过程。赵某将制作好的雨棚安装好后,即算完成了雨棚定作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黄某至此才支付报酬给赵某。

其三,死者孙某与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合同关系,其与黄某未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的上述区别中不难看出,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控制和雇员对雇主意志的服从,是雇佣关系最本质的特征,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就不能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雇佣(合同)关系的概念。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规定,考察雇佣(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主要从以下方面查明: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合同;雇员是否获得报酬;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在本案中,孙某安装雨棚的安全带等工具和设备由赵某提供,孙某为黄某拆除旧雨棚和安装新雨棚等工作均由赵某指派、安排,据此认定孙某完成黄某的雨棚安装工作是由赵某选任的。孙某在拆除旧雨棚过程中,赵某安排其子赵小某在旁指挥和监督。孙某的劳动报酬是在赵某与黄某结算后由赵某支付,而不是由黄某直接支付给孙某。故孙某与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合同)关系。黄某对孙某安装雨棚工作不存在人身控制和监督的权利,而孙某也不存在绝对服从黄某的约束和指挥,因此,孙某与黄某之间不构成雇佣(合同)关系。

其四,孙某与赵某、黄某之间的内外部法律关系。从外部关系看,黄某与赵某虽没有签订书面的雨棚定作合同,但双方之间事实上形成了雨棚定作合同关系。从内部关系看,孙某受雇于赵某,为赵某完成黄某的旧雨棚拆除和新雨棚安装工作,赵某与孙某之间事实上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为黄某拆除旧雨棚、安装新雨棚,是赵某履行其与黄某之间雨棚定作合同约定义务的一部分,赵某自主决定指派、安排孙某独立完成。孙某为黄某拆除旧雨棚、安装新雨棚的行为,从内部关系看,是孙某在赵某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的行为;从外部关系看,是孙某在依照赵某与黄某雨棚定作合同的约定代替或代理赵某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对于黄某来说,孙某的履约行为就是代替或代理赵某履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合同风险应由赵某承担。因此,孙某与黄某既不构成雇佣(合同)关系,也不直接形成雨棚定作合同关系,退一步来说,孙某只能通过赵某与黄某形成间接的雨棚定作合同关系。

据上分析黄某与赵某、孙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孙某在拆除旧雨棚但未安装新雨棚之时不慎摔落致死,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与孙某之间虽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但是,基于黄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黄某对孙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黄某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实上,黄某并无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孙某存在不系安全带或松开安全带等违章操作行为的,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人身损害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或免除雇主赵某的赔偿责任。

黄某从孙某拆除、安装雨棚等提供的劳务中受益,不能成为其应对孙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一方面,不谈及孙某未完成新雨棚的安装工作,旧雨棚的拆除工作也未完成就发生死亡事故,给黄某留下安全隐患。如此说来,黄某实际上并非完全的受益人。另一方面,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中但书的规定,定作人黄某对承揽人赵某的雇员孙某遭受人身损害的,则承担过错责任。判断黄某对孙某的人身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只能考察黄某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错。因此,黄某是否从承揽的工作成果中受益,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除非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赵某、孙某和黄某三方对孙某的死亡都没有过错的条件下,才将黄某从孙某的劳动成果中受益情况作为其承担赔偿责任大小所应考虑的因素。但本案并不存在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当然,在确定黄某对孙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黄某根据其从孙某拆除旧雨棚中的受益程度,自愿给予孙某近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则另当别论。

此外,在诉讼程序上,孙某的近亲属出于其与赵某的特殊关系等其他原因,仅起诉黄某而不起诉市富利专业雨阳棚不锈钢制作部、赵某及其儿子赵小某,既不利于损害事实的查明,也不利于其诉请如愿得到法院充分支持。

启示:在高层建筑室外安装防盗网、空调、雨棚,清洗外墙等,属于高空作业的危险行业。为避免人身伤亡损害后果发生后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装饰公司、商场、清洁公司等雇主或用人单位,应当为自己从事此项工作的雇员或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当然,雇员和员工也可以自己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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