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5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8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2 (八)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3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4 (十)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5
(十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16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7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六、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铁矿安全科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铁矿安全科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铁矿安全科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铁矿综合办公室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铁矿安全科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四、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铁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铁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劳资科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铁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入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铁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铁矿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铁矿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5、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基层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矿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6、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基层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铁矿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矿长的批准后实施。 五、每年按铁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7. 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部。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给单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间如使用人岗位变动,但雨衣雨鞋不得带走,留给所在单位。 (2)非因工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因工损坏的照折旧价赔偿,发现与铁矿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其它规定 1、保安人员服装按有关规定配发,日常消耗品按铁矿机关人员标准发放。 2、外线电工配发安全带,集中保管。 五、附 则 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7、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八、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科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预案应有职业卫生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科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科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科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安全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安全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科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铁矿安全科。每年按铁矿规定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 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13、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十、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各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要向车间汇报,车间要向分公司值班经理汇报,值班经理要向公司指挥中心或者值班经理汇报。 4、发生事故后,生产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 6、公司、分公司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施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科调查处理,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调查处理。 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10、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十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科负责对各单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 2、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定期对生产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4、每月要对井下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两次粉尘监测,对选场车间每月进行一次粉尘监测。 5、分公司要对作业场所卫生环境不定时巡回检查,保证作业场所清洁、干净。 6、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定期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整改。 7、班组长要经常对作业岗位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岗位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9、生产单位要对劳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10、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进行整改。 11、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3.1粉尘 产生粉尘浓度卫生标准为:1mg/m3 3.1.4 主要涉及岗位:破碎岗位、皮带岗位。 3.2噪声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4.职业病防护措施 4.1 防尘措施 4.2 防噪声措施 5.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5.1粉尘 5.2 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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