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2009-06-06 15:41:10)转载▼ 标签: 杂谈 书面承诺放弃社保无效,受伤自杀认定工伤有理 ——2008年10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特约撰稿 周斌 郑州某公司:逼迫离职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社保 【案例回放】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离职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事后还能反悔吗 【法律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李捷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但需强调的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上海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需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超过时效。在上海,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对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名义支付,劳动者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 广州方盈珠宝:要求白领辞职遭拒安排扫厕所 【案例回放】 十月中旬,在广州方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工作4年的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珠宝公司可以未经 【法律解读】 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其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劳动合同职工当事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且签字,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变更书应由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珠宝公司的以上做法不仅有违常理,而且涉嫌违法。 重庆智联易才:辞退乙肝员工被索赔12万元 【案例回放】! W: @$ J) V$ B( W2 q1 J4 t; 10月初,重庆市首例乙肝歧视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原告以遭遇公司歧视为由,索赔12万元,并要求公司赔礼道歉。该员工于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智联易才赔偿损失有何法律依据? 【法律解读】 为了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当然重庆智联易才公司不承认是由于原告患乙肝而辞退她。公司是否可以所谓的理由解雇原告我们暂且不说,相信法庭会有公正的判决。但不管怎么说,公司在组织员工体检的项目中包含查“大三阳”本身就不妥当。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徐汇某公司: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赔偿5万元 【案例回放】 10月上旬,徐汇区法院对一起竞业限制纠纷作出一审判决。2004年9月,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 此案中的竞业限制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应遵守。老东家公司在去年11月通过邮政汇款方式 由于竞业限制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约定的,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应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双方没有约定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上海目前一般是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20%—30%为标准计算。 另需注意的是,此案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的争议,适用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而《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期限是“不得超过二年”。 北京铁路局:职工受伤后患抑郁症自杀为工伤 【案例回放】 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受工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而自杀,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了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10月初,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涛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这起案件由此成为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2006年12月初,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棍击中头部,头部有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杨涛自杀何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工伤问题的处理,应该看到问题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杨涛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既无证据证明杨涛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杨涛受伤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杨涛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即杨涛的自杀是他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故应认定为工伤。 2008年1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2009-06-06 15:44:46)转载▼ 标签: 杂谈 “闪电式”裁员涉嫌违法 被火车撞伤认定工伤 ——2008年1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特约撰稿 周斌 东莞新科:“闪电式”裁员不可取 【案例回放】 东莞新科公司陆续裁员,并给予高额补偿,据称最高的一人拿到80万元补偿金。有网友发出帖子报告,从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企业只要支付了经济补偿,就能立即实施裁员行动吗? 【法律解读】 由于“经济性裁员”不是由于员工不称职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企业要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实体性条件仅限于四种:(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性条件规定包括: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需指出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新增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替代方式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并不包括经济性裁员。 据此,东莞新科公司即使具备了裁员的实体性条件,也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闪电式裁员”。 福州某企业:15年老职工遭裁员惹争议 【案例回放】 11月,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一起老职工遭裁员案。今年9月,在福州一家企业工作了15年的陈平,接到了老板的裁员通知。陈平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专营木雕出口的企业。陈平于1993年进入该厂工作,至今已整整15个年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陈平认为,虽然没签合同,但他留有历年来的工作凭证,从年限上看,可以纳入无固定期限合同范围,应享有优先留用的“特权”。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陈平在裁员中能否被公司优先留用? 【法律解读】 一些企业裁员往往喜欢从年龄大、工资高的职工开始。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提出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订立。但截至目前,陈平未提出这样的要求,因此不能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范围。 当然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有一种情况可直接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即使具备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一般情形,但是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陈平尽管未签劳动合同,也未必可以示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在单位工作满十五年,如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单位不得将其纳入裁员范围。 IBM:再次辞退抑郁症员工 【案例回放】 IBM公司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IBM是否可以按情势变更原则解除袁 毅鹏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比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企业搬迁等人为因素,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因素。 袁毅鹏一案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关键还是要看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这需要法庭经过调查得出结论。如果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假如袁不同意新的条件,无法变更合同,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尽管发生了一些机构调整等变化,但履行原劳动的基本条件尚存,公司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地点、内容等)。相信此案最终会有公正的说法。 宁波“智通”:服装费“闹剧”何时休? 【案例回放】 至11月中旬,宁波实海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处理宁波智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服装费”押金投诉60起,涉及金额21600元。该公司先让求职者签下“自愿购买工作服”协议,交纳360元服装费后,再签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写道:如个人原因辞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不予退还,服装费由自己承担。求职者不管应聘什么岗位,所谓的上班就是推销话机业务,按指标考核。一旦求职者完不成任务辞职,就白白损失了一笔服装费。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服装费押金吗?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不同。民事协议的当事人一般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样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此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公司直接安排的体检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对于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按规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不能向在职的劳动者收取培训费。 一旦劳动监察机关发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将依法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溪“惠农”:员工被火车撞伤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放】 11月底,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恒军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这是首例被火车撞伤认定为工伤。刘恒军是本溪市惠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人,在北营集团第一炼铁厂供料作业区做临时工,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被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法律解读】 所谓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刘恒军是被火车撞伤的。只能沿着铁轨行驶的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广义的机动车是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所有车辆,狭义的机动车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以动力装置驱动和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 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而言,应对机动车的范围作更宽泛的理解。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把火车规定为“非机动车”。所以本案中的火车应该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广义上的机动车,即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所有车辆。 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这一判决对可能发生的轨道交通事故认定和处理无疑具有指导意义。 2008年1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2009-06-06 15:46:02)转载▼ 标签: 杂谈 停产员工边放假边签到 服刑官员不干活领空饷 ——2008年1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特约撰稿 周斌 青岛华仁员工边“放假”边签到 【案例回放】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企业生产性停工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法律解读】 自从金融危机袭来、钢材价格持续上涨,该企业渐渐受到行业波动的影响,效益大不如从前。或许如今的“放假”也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放假还需要打卡,总是一件很折腾人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既不能维持正常生产,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解除劳动关系,只能进行生产性停工。但是对于生产性停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确还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毫无疑问。但对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厦门等地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江苏、广东、深圳、河北等地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但是还有很多地方,包括上海等地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困难企业应通过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重新确定工资报酬,并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目前国家和一些地方已在陆续出台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总而言之,既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不能损害职工的合法权利,各方应当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同努力营造“抱团过冬”的社会氛围。 成都首例“劳动仲裁收条”案立案 【案例回放】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怎么办? 【法律解读】 申请仲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拖延了时间,则会使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但是今年5月1日之后,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出现“井喷”,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本无暇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黄明芳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后,既没有说受理,也没有说不受理,只是出具了一张“收条”。但彭州法院作出的受理决定仍有其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目前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普遍存在,据说现在有的地方的劳动仲裁案件已经排到了半年以后。 对此,当事人固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还是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作出明智选择。毕竟法院对诉讼对象、事由、证据、请求都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服还要启动二审程序,也许时间会拖得很长。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特别是原本属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件,如果有时间捱得住,未必要急着去法院,或许还是耐心等待仲裁更好。 瑞安市原副市长被判缓刑“吃空饷” 【案例回放】 2008年12月中旬,媒体披露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被判缓刑以来至今6年时间里,一直被保留公职,占着编制却忙着自己的私活,每月照样领取工资。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判缓刑人员与原单位劳动人事关系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 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但 至于企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在解除程序上,不能认为劳动者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书并送达劳动者,否则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上海首例“带薪年休假”维权案原告胜诉 【案例回放】 2008年12月,上海某婚庆公司被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处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离职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法律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目前不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需注意的是,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尽 北京麦当劳:小时薪酬折算违法员工胜诉 【案例回放】 2008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麦当劳赔付起诉员工两个月工资的差额及补偿金。原告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小时工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法律解读】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尽 需注意的是,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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