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设置不当 7 无障碍设施设置不当 7.1 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做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 7.2 住宅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按规定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7.3 设有电梯的居住建筑, 入口与室外有高差处和入口通往电梯的通道有高差时, 均应设坡道。 7.4 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1:12。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7.5 出入口内外应有1.50×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且不应有影响轮椅通行的坎台。 7.6 坡道的两侧应设连续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扶手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 m和0.90m。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向坡道外延伸≥0.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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