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试行)》适用情况

 LAWLIU 2012-10-10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四川是否使用?

回复内容: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过征求意见,但未正式颁布。目前,我国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般适用于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何种标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明确适用哪项标准进行鉴定;在委托方未明确要求适用哪种标准进行鉴定时,对刑事案件所致伤残等级的鉴定,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2010年5月5日 [2010]刑他字第4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0]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定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适用鉴定标准的通知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对法院委托的刑事案件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适用标准不统一,市一中院就刑事审判中如何审查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结论向我院请示。我院经研究后认为,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应统一适用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现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并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修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我院将以上意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请各院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按照我院意见,统一适用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现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并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修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2010]刑他字第43号)(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四、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主题词:损伤  残疾  鉴定标准
抄送: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省政法委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共印40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印发
前 言
  为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人体损伤所致残疾进行法医学鉴定,平等地保护诉讼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残疾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从机能障碍、能力低下、社会不利三个方面整体评价伤残结局的观点,根据人体组织、脏器和肢体损伤后对受害者的工作学习能力、日常生活能力以及社会交往活动能力的影响程度,结合人体损伤鉴定实践,确定人体损伤后残疾等级。
  本标准参考的国家文件、法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南省、上海市等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残疾等级标准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是规范性目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