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村庄在河道边集体所有一片河滩地,一直由部分村民在该地上进行农业种植。前几年因山洪暴发泥石流,该河滩地被山洪冲毁并淹没。今年因河流水位下降和长期冲积,河道两侧重新显露一片滩涂地。请问,后出现的河滩地是否仍属该村所有?该村能否在上面进行开垦耕种?
答: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滩涂地在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但该咨询所反映问题的关键是,河滩地被水冲刷淹没后,又在原位置重新出现,此时所有权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权因权利客体的消灭而灭失。该村虽然原先拥有河滩地的所有权,但该河滩地在山洪的冲刷下已经被损毁并被淹没数年,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河滩地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河滩地的消失而灭失。后来因水位下降、河流冲积而重新出现的河滩地,尽管与该村原先拥有的河滩地在同一位置,但应该属于民法理论上的“自然添附”,即在河流冲积下形成的新增土地。根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就此问题,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国土函字第55号)中指出,“因洪水冲刷等自然原因,造成原所有者的土地坍塌毁失的,土地所有权随之灭失。后由于河水冲积逐渐形成的滩涂地,为新增土地,土地所有权属国有”,因此,原属集体所有的河滩地被水淹没损毁较长时间后又重新出现的,属于新增土地,应归国家所有。
至于对新增河滩地的开垦利用问题,因关系到河道行洪以及开垦利用者自身安全问题,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