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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难点分析

 金刚西山月 2012-10-22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难点分析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与之相伴的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发生时蕴含的税收潜力逐渐显现,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但从目前税收实践看,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和薄弱环节。

一、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的难点

(一)股权转让行为难以监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股东发生变化,要到工商部门作股权变更登记。一些企业虽然实质上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但却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另外一些企业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由于企业本身税法观念淡薄而没有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故意不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而工商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尚未完全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交易信息,难以及时有效介入管理,造成税收流失。

(二)利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逃避纳税。由于企业所属行业的差异,其会计处理方法具备多样性和复杂性,部分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故意混淆,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而税收与会计本身也存在政策差异,企业不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有发生。

(三)故意错用政策少缴税款。一些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故意错用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经常被错用的政策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混淆企业重组过程中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往往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二是错用企业清算税收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了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采取虚假的股权转让价格偷逃税款。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价值外,而对其他普通股权转让价格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一些企业往往利用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漏洞,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以实现平价和低价转让。其实际转让所得通过个人账户得以实现收益,而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股东的投资来源和收益没有审核权和追溯既往权,造成股权转让时大量税款流失。

二、原因分析

(一)股权转让的社会属性特征的因素影响。股权转让的社会属性特征客观存在,可归纳为偶发性特征、隐蔽性特征、转让价格主观性特征、转让形式多样性和收购主体多元化特征。股权转让的社会属性特征弱化了税收征管的广度、深度和精度。

1.偶发性和隐蔽性特征弱化了税收征管的广度。从以往工作实践来看,股权转让的主体、客体、发生时间等相关因素,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股权转让具备偶发性。由于社会诚信度相对较低,企业本身税法观念淡漠,利益分配存在本质矛盾,股权转让必然呈现隐蔽性。往往股权转让交易完成时间发生在工商、税务主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前,客观上弱化了税收征管的广度。

2.形式多样性和收购主体多元化特征弱化了税收征管的深度。股权转让在我国虽尚属新生事物,但除常见的资金为主的股权转让的形式外,以房屋、土地、或有事项权等为代价的转让也逐渐增多,股权转让的形式已呈现多样性。伴随着我国对外资和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政策的放开,股权收购方已经不是单纯的法人身份,自然人、企业管理层、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参与决定了收购主体的多元化特征。税务机关面对股权转让的形式多样性和收购主体多元化特征,受获取信息深度和渠道不畅的制约,必然会弱化税收征管的深度。

3.主观性特征弱化了税收征管的精度。实际中,股权受让双方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据实纳税与出让方纳税预期间的心理落差客观上助长了瞒报真实转让价格行为的发生,造成大部分股权转让方不能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其股权转让价格,凸显了股权转让价格的主观性特征。税务机关对于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信息的获取,往往取决于提供方的诚信度,即使股权转让企业提供了虚假金额合同,税务部门也很难判别,较大程度上弱化了税收征管的精度。

(二)股权转让相关法律规范不到位的因素影响。

1.缺乏股权转让程序法律规定制约了税收征管的及时性、有效性。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征纳双方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税收征管是调和征纳关系的必要手段,但征管手段不是万能的。就股权转让而言,有效的征管手段必须根植于股权转让程序法制化的沃土中。目前,我国除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对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没有强制性要求,造成股权转让形式多种多样。税务机关仅靠现有征管手段,难以应对股权转让征管对象的多指向性和复杂性。加之与工商、地税、公安、国资委、交易机构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得以完全体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缺乏股权转让价格硬性法律规定减弱了税收征管效能。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核心是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大限度体现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和价值公允性。由于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极具复杂性和艰巨性,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成为税务机关目前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之所以难以核实,主要是因为缺乏股权转让价格硬性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10〕79号文、财税〔2009〕59号文、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虽然原则上规定了股权转让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但缺乏对确定方法明确规定;而《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也未明确股权转让价格如何进行调整;如果借鉴非居民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规定,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权益法等方法调整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价值则非常复杂,会极大影响征管效能,且能否借鉴有待商榷。

3.缺乏有效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手段,影响了税收征管监督职能的发挥。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转让价格社会评估机制,虽然《征管法》原则性地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压力更令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工作举步维艰,税收征管的监督职能很难得以发挥。

(三)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因素影响。税收征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税务机关各个岗位人员的相互协作来完成。而目前有的基层税务人员对于新知识、新政策的接受能力不强,大多数税务人员对股权转让相关政策一知半解或者完全不了解,不能及时发现疑点信息。

三、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明确股权交易法律程序,建立自行申报制度。针对现行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混乱的现状,期待国家及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规范,保障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如,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效力,不履行法定程序将受何种处罚等。税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税收政策,要求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必须申报交易基本情况,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进一步明确股权变更的财务处理办法,界定财务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其依法核算。制定专门的《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如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部门应以评估机构对股权实际价值的评估结论为依据等。

(二)强化税收宣传辅导,提升依法纳税意识。目前,绝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因此,税务部门应把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的宣传作为企业所得税宣传的重点,切实提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自觉代扣代缴意识。

(三)加强部门协作,多方获取信息。一是拓宽和理顺信息交换渠道。加强与工商、地税、公安、国资委、交易机构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帮助。积极打造与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互通平台,及时掌握转股、合并等情况,第一时间介入管理,掌握工作主动性。二是有效利用税务变更登记信息、网络媒体公布的股权收购公告信息获取纳税人的股权转让信息。有针对性地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投资人,核实纳税人股权变动的原因、过程、价格等,建立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三是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管工作中做到“三勤”,即勤走、勤看、勤分析,认真核查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实收资本变化情况等,找准征管突破口,切实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涉税管理。

(四)建立股权转让专项评估组织,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应以精干专家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等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引入社会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力度,完善核定征收体系。笔者建议,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评估定价。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较容易获得纳税人的认可。

(六)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税收管理。一是多策并举培养专业人才。建议在提高基层业务能力培训的基础上,强化针对性培训,比如确定培训对象范围前提下的股权转让高层次培训班等;二是通过新闻媒体、纳税人税法学校、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向纳税人宣传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通过媒体不定期发布面向纳税人的税务公告,限期足额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并阐明不足额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和税收风险。

课题组组长:赵东

课题组成员:杨勇  郭霞  张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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