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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思考

 徐徐读书 2012-10-28

对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的思考

2007-09-11

江西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主任 涂志柏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从中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给查办案件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针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深入分析查办案件所面临的问题,不断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入研讨的紧迫课题。
    一、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办案件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看,呈现出走高趋势。当前查处一个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多的超过千万元,甚至数千万元。如2005年江西省纪委查处的抚州市城信信用社原主任何某受贿及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最近媒体披露的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其受贿及不明财产高达8000余万元。这些案件表明,一些腐败分子巧取豪夺、疯狂敛财已到了丧心病狂、触目惊心的地步。如此之大的涉案金额不仅加大了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增加了办案成本,而且这些巨额款项往往到案发时早已被腐败分子挥霍殆尽,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巨额经济损失。
    2、从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领域看,已经向资源、资金密集区和“清水衙门”两极集中。一方面向公共资源、资金密集的部位集中。一些掌握着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公共建设资源的部门,由于资源的稀缺和资金的密集,使得这些部门的当权者成为“糖衣炮弹”的主攻目标,造成这些领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另一方面,向传统的“清水衙门”扩散。一些过去被认为很少出现腐败问题的清水衙门如教育部门和高校,现在也频发腐败问题。特别是近几年高校扩建、扩招,高校的资金流动、人员流动更加频繁,涉钱涉物、涉人涉事的情况更加复杂。
    3、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看,窝案、串案等群体性案件趋多。
    当前,窝案、串案、案中案呈高发态势,查办一个案件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牵出数人、数十人。家族化,集团化违纪现象突出。这些群体性案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有的是一个或几个单位掌握实权的人,在明知违纪违法的前提下,共同合作,相互配合谋取非法利益;近年我们查处的多起领导干部经济违纪案中,都存在查处对象的家属、子女多人涉案的情况,“家族式腐败”也已成为违纪违法案件的一个新特点。以上种种群体性违纪案件,由于违纪行为主体利益均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案件查办中,被审查人员往往会采取订立攻守同盟,或相互推卸责任,或“丢卒保车”等对抗行为,给调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4、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看,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问题较为普遍,经济违纪与涉黑犯罪交错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与私营企业主相关联。有的领导干部打着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地方经济或招商引资的幌子,明目张胆地支持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私企老板,官商勾结,从中牟利;有的私营企业老板用重金开路,重点瞄准一个或几个领导干部,搞长期投资,逐步拉拢腐蚀,一旦时机成熟,便大搞权钱交易。另外,要害部门的领导干部涉黑、护黑问题成为近年来违纪违法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江西省去年查处的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某受贿案,许某在多次收受一涉黑犯罪团伙老大的行贿后,利用分管刑侦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多种方式使其方期逃脱打击,甚至在有关部门组织对该涉黑犯黑团伙老大实施抓捕时,为其通风报信,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5、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看,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为了规避查处,逃避打击,其作案手段也在不断变化、翻新。违纪人员通常会针对我们办案的方式方法采用一些具有隐蔽性、科技含量较高的反调查手段,来掩盖、逃避、对抗调查。如收受贿赂从直接转为间接,迂回作案;经济活动中单线联系,形成一对一的局面;利用职权捞取的资金变相送给更高层次的掌权者,以寻求保护;将受贿现金转产投资或置换股票、购置房产等形式加以分解转移,等等。作案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使得敛财方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即:由直接交易方式向间接交易方式转化;由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方式转化;由有形交易方式向无形交易方式转化。过去那种“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交易方式,已经被“播春风,收夏雨”的方式所取代;过去那种凭条子办事,见签字认账的方式,已经被“口头暗示,心领神会”所取代;过去那种敛财后即存入银行的方式已经被投资入股办企业所取代。
    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的这些新特点,给我们查办案件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办案手段面临挑战。在作案手段千变万化,以及防范措施不断加强的新情况下,传统的“谈话为主,攻心为上”的办案手段,已经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例如,如何解决“零口供”的问题,如何解决向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调查取证的问题,如何解决向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调查取证的问题,如何面对调查对象主张权利的问题,等等,都必须依靠手段创新来加以解决。二是办案队伍素质面临挑战。违纪违法案件多领域并发趋势,要求办案队伍素质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经济违纪案件数量增多、查办难度增大的趋势,要求办案队伍素质由“通用型”向“专业型”转变;腐败分子作案手段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要求办案队伍素质由“传统素质型”向“现代素质型”转变。三是在慎用、少用、不用“两规”措施的要求下,突破案件面临新的挑战。在当前形势下,一方面是腐败分子疯狂作案,不择手段,一方面是对依纪依法办案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如何在慎用、用用“两规”措施的要求下,有效突破案件,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在办案实践中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和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挑战,在执纪办案工作中,需要着力提高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1、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案件的能力。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组织协调不仅仅是宏观上的,在具体办案件工作中,纪检机关也要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这样才有利于避免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有利于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利于快速、高效地突破案件。从当前办案实践来看,很多大要案都具有涉案问题的复杂性、违纪行为的多样性、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特点,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组织协调,就不会有大要案的突破。在具体办案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及时统筹运用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各种措施。办案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案件,以审查对象为中心,往往涉及到十几人、几十人,而这些人多数并非纪检监察对象;以贪污、受贿为中心,往往纠缠有偷漏税款、违规拆借、非法信贷等问题;以经济问题为中心,往往交叉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生活作风,甚至涉黑、护黑等问题。这就需要组织协调税务、审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时参与进来,用内行对付内行,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而防止外行查内行,费时费力又费事。在具体操作中,组织协调应贯穿于案件线索受理、初查核实、立案调查的全过程。
    2、讲求策略和技巧,因案施策突破案件的能力。查办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因此能否运用正确的办案策略和技巧往往关系到一个案件的成败。在办案实践中,各个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由此策略和技巧的运用还必须因案制宜。从总体上来看,要把握好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内紧外松,低调稳妥。在初查阶段,证据不足、案情不明、性质不清的情况下,采取这一策略有助于掌握办案的主动权,有利于减少干扰因素。二是把握战机,快速出击。准确判断案情,果断决策,快速行动,控制关键的证人,收集关键的证据。通过关键的证据,推动案件查办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正面谈话与外围取证同步推进。通过谈话,发现作案痕迹,从中取得证据,反过来为谈话找准突破口和提供“炮弹”,促使谈话对象开口交代问题。四是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在谈话中,要认真分析研究各个涉案人的不同情况,抓住各自弱点和相互之间的矛盾,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和技巧,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此外,先外围后内攻,先查下后查上,先查小后查大也是常用的策略和方法,在办案实践中需要灵活运用。
    3、正确运用策略,增强办案综合效果的能力。宽严相济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要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真正贯彻执行“善于运用政策,真正体现政策”的要求。要正确把握和处理严肃执纪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关系,实现反腐败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对一些涉及面广、范围大、人员多的案件,坚持正确的政策,抓住重点,分清主次,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总之,要从政治上、大局上考虑和处理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经济处罚、限制从业资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惩处违纪法行为,真正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和治本功能。如江西省纪委在查处江西纸业公司违规发售股票案时,针对该案涉及800多人,其中既有党政机关干部、金融财税部门人员,又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及社会闲散人员等情况,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认真分析各种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该案的查处取得了既挽回损失,又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的良好效果。
    4、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党中央、中央纪委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使用“两规”措施,安全、文明办案,保障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一新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和办案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端正认识,要深刻认识到,强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要在更高标准和层次上改进办案工作,而不是弱化、限制办案。因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树立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并重的意识,做到既要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又要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要克服单纯依靠“两规”突破案件的依赖心理,在办案实践中积极探索少用、不用“两规”措施的思路和办法;要通过提高说服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提高获取各种书证、物证的能力来突破案件。在确有必要采取“两规”措施的情况下,也要慎重、周全。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采取严格的陪护措施和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通过健全制度,强化措施,严肃纪律,实现安全、文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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