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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调查的法律完善
2012-10-28 | 阅:  转:  |  分享 
  
试论行政调查的法律完善



摘要:行政调查就是行政机关的信息搜集活动。它普遍而广泛地应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达到行政目的的重要方法。当前对行政调查的法律法规较为宽松,赋予了行政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了实践中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调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有必要严格规范行政调查行为,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完善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的法律规定,健全行政调查的程序规范和权利救济,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



关键词:行政调查法律规则权利保障



一、行政调查的概念

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收集信息和提取证据的活动。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收集信息和获取证据的基本手段,是实现行政目的、督促公民守法,确保行政机关做出正确行政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行政调查仅指对行政相对人的调查,不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调查;行政调查既包括个别调查,也包括一般调查;既包括非权力性调查,也包括权力性调查。因强制性调查以国家强制力为威慑,对相对人可采取直接影响其权益的强制性措施,是近年来引起法律纠纷较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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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义务的行为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搜集信息以判断相对人是否违反行政法义务,并最终决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分。规制性调查针对具体个别的相对人,调查的结果是行政机关是否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特别事件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领域内发生的特别事件而进行的调查。任意调查,是指法律上没有提供担保手段,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实施,完全依赖调查相对方的同意与协助才能进行的调查。

四、行政调查的法律法规

一般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目前的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活动。

行政调查实施机关在行政调查实务中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由行政调查主体亲自实施。这是行政调查运行的常态,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统一性决定了行政调查权应当由行政主体亲自实施,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委托或转让,否则,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下属主持调查事项。三是由行政机关委托公设鉴定人或法院调查。在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委托调查的情况,但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往往只能靠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则来规范这些委托行为,这实际上不利于对行政调查权的法律规制。行政调查目的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调查手段或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检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勘验、鉴定等。在我国,行政调查的方式是由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规定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创设各种各样的调查手段。因此行政调查的手段极为繁多。从保护公民的权益出发,应对行政调查的方式进行整合。

五、行政调查的法律完善

(一)行政调查行为的法律完善。构建统一的行政调查程序规则乃是行政调查法治化的当务之急,行政调查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第一,事先通知。行政主体在进行实地检查、勘验之前,除非情况紧急或事先通知将会影响检查、勘验的目的外,应当通知当事人。第二,表明身份。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前,调查人员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相关身份证明,表明自己具备实施行政调查的资格。第三,说明理由。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理由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护,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获得被调查人理解、支持和协助的必要途径,还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以及调查人员谨慎运用调查权。第四,收集信息。收集信息应在适当的时限内完成,这不仅是行政效率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第五,制作笔录。无论调查结果如何,行政机关都要出具书面调查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这不仅是程序上的要求,而且在证据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第六,告知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针对行政调查进行陈述、表达意见的权利;对调查人员获取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进行辩解的权利;对违法调查和不当调查进行申诉及获得其他救济的权利等。同时还享有要求行政主体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合理使用调查所得信息的权利。

(二)行政调查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第一,完善对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考虑我国目前行政调查立法片面强调行政主体调查职权的管理法特点,为保证行政调查制度中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在强调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调查职权的同时,需要格外注意有关行政主体职责及行政调查相对人权利保障有关规则与制度如:表明身份制度、提前通知、全面调查、案卷排他、回避等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的制度和规则。

第二,加强对行政调查中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程序规范。行政调查应该形成一套健全的程序规则体系,包括:抗辩制度和听政制度。听证制度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的时,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就该行为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申诉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同时在听政的过程中,行政调查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的时限或通常的处理时限。对法律规定调查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行政调查,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调查主体也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行政调查。

第三,加强对行政调查中相对……(未完,全文共3937字,当前仅显示2304字,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wen/136/271759.html提供免费的“收费文章一站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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