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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宜尽快修改

 jly365 2012-11-06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宜尽快修改
黄璞琳
2012-06-19 10:12
    本文刊于《中国工商报》2012年6月19日时代广告专刊B3理论长廊版:http://www./content/2012-06/19/content_114535.htm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是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布并于1998年修改的规章(以下简称“食品广告规章”)。2010年12月7日《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将其列为现行有效规章。不过,该规章有关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规定,与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以及卫生部2007年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等食品专项规定相冲突,宜尽快修改。     食品广告规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该条第四款规定:“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第五条第(四)项要求发布新资源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具有或提供卫生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第五条第(五)项要求发布特殊营养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具有或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要求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第十四条禁止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一、新资源食品的相关问题
    卫生部1990年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的定义,与食品广告规章第二条第三款是一致的,即新资源食品是指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该卫生部规章要求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新资源食品者,应经卫生部审批核发“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或“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并禁止生产经营未获得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和试生产期满未获得新资源食品审查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以及被撤销其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
    不过,卫生部2007年颁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90年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7年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未再将新资源食品定义为“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而是在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新资源食品包括四类新的食品原料:(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对使用食品新资源生产食品的,新规章未再要求其报卫生部批准核发“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或“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新规章要求生产经营或使用新资源食品(即新的食品原料)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报卫生部审核批准;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即新的食品原料),以名单形式公告。
    卫生部2009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80号)明确答复:“使用已经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上市前无须报卫生部审核批准。”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则进一步明确:属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四类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
    显然,按现行食品专项规定,新资源食品是指新的食品原料,只要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就可利用新资源食品生产普通食品;利用已经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无须另行报卫生部审核批准。因此,食品广告规章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有关新资源食品定义、批件、批准文号及普通食品不得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成分的内容,已不能适用,应尽快修改或废止。
    二、特殊营养食品的相关问题
    国家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1992)对特殊营养食品的定义,与食品广告规章第二条第四款是一致的,即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87年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特殊营养食品在生产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不过,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布取消了特殊营养食品审批事项。《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1992)也于2005年10月1日被《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取代。2004版的新标准未再保留特殊营养食品的术语,而是改称特殊膳食用食品,并将其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显然,特殊膳食用食品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之间,在成分或成分含量上有显著不同,包括营养成分相同但成分含量显著不同。
    因此,食品广告规章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有关特殊营养食品的定义、批件、批准文号及普通食品不得宣传含有特殊营养成分的内容,已不能适用,也应尽快修改或废止。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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