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太荒唐!48小时之内不死就不算工伤

 昵称9820138 2012-11-10

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尹广安的儿子说,为了拿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只好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为获16万元的“高额”赔偿,家人撤下尚在抢救中的病人的呼吸机,眼睁睁的看着病人死亡,这一幕看上去是何等的冷血!但是,具体的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之后,相信诸君会与笔者一样义愤填膺,但却只能,而且只能错愕无语!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换言之,如果一个人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两天之后才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属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这一条款,会把家属置于何地?如果家人不幸在工作岗位上患病,处于紧张抢救期间,病人又生死难卜,而时间又迫近48小时。这个时候,家属怎么办?要钱还是要命?如果要钱,那就意味着要放弃有可能挽回的生命,那就要担着“不孝,冷血,没人性”等诸多恶名。如果选择保命,那么首先是“赔偿没了”!而且在得不到赔偿金的情况下,病人的命能否保得住还在两可之间!若不幸病人在48小时后离世,其家人那才真叫人财两空!

 

 

笔者不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公伤,这样荒唐透顶的条款是如何出炉的?不管有什么样的初衷或背景,这样的条款都是绝顶荒唐绝顶冷血,极端漠视职工权益和生命,因而是不可原谅的。

 

 

患病的工人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就得早点死、赶紧死,至少在48小时之内必须离开人世!如果一个人生还希望不大,那么抢救不如不抢救,如果一个人因工作病倒却没有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哪怕一辈子卧床不起!

 

 

这里,笔者恳请相关的“权威专家”们,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决策者们,在日理万机的工作之余,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一下这部旨在用来保护职工权益的《工伤保险条例》,看看这个条例在保护了职工权益的同时,是否也对职工权益造成了伤害?如果是,那么,这部《条例》是否有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如果有这个必要,请千万不要再等了!因为,生命至上!
 博主:一怒飞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