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的观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随着人类的进化,两性关系中出现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乱伦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实行,标志着性的需要开始服从于“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类互助的日益广泛以及亲属关系的趋于明晰,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 ?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两性的结合,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首先,婚礼被视为人伦之始。《礼记?经解》云:“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礼被视为礼的根本。《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再次,社会的婚姻状况还与社会治乱相关涉。《新唐书?后妃传上》说:“礼本于夫妇,……治乱因之,兴亡系焉。”儒家把两性结合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会的现象,这是一种具有文明色彩的认识,古代婚姻礼仪正是基于儒家的婚姻观念而逐渐形成。必须指出的是,儒家对婚姻强调的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社会规范,对“情”和“爱”则相对忽视。儒家又以婚姻为起点,推衍出父子、君臣一类的等级关系,于是,婚姻关系成为构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的基础。 二、婚姻的意义 在古代宗法社会,婚姻不是当事者的个人行为,而是关乎两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与其说是为个人娶妻,毋宁说是为宗族娶妇。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传宗接代。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宗法观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广家族、繁子孙为首要目的。《礼记?昏义》说:“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孔子说:“大昏,万世之嗣也。” 有夫妇而后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长子才是嫡子,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社会,传宗接代关系到家族的延续,“继后世”自然成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会重视血缘,把祖先血脉不绝视为家族的头等大事。古代婚礼常在祖先牌位前举行,叫做“庙见”,表示新婚夫妇共承祖先,同奉宗庙。《白虎通义?王者不臣》说:“妻者与己一体,恭承宗庙,……上承先祖,下继万世。”《唐律疏议?户婚》也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传统婚礼仪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内容。 第三是增加劳力。自进入父系社会后,男尊女卑被视为天经地义。《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哲学概括把男尊女卑视同自然法则,不可违背。男子娶妻可得内助,而妇女只能“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宾客”。“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按封建礼法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妻子操持家务,侍奉姑舅,奉养公婆,却无经济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淫乱。《礼记?坊记》说:“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婚制来别男女,防淫乱,尤其强调妇女要恪守贞节,本质上顺应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确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缘的纯正。然而,封建贞淫观对女性有诸多制约,对男子的淫乱却是少有约束力的。
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的关系,它出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当时,“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人们群居野处,既无固定的配偶,两性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男女无别,媾合无禁,两性关系纯任自然。在古代文献的记载中,就保留着有关神奇诞生和异类婚配的传说,例如《帝王世家》载:“神农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为少典妃,游华阳,有神龙首,感女登于常羊,生炎帝。”又据《史记?周本纪》载:“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诗经?商颂》也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述。这些奇异诞生的传说,应是远古时代杂乱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断的:“黄帝以来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个野合的杂交时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会。” 二、血缘婚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火的利用,于是,“原始集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开始产生婚姻禁例,即排斥亲(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妹)发生两性关系。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中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后汉书?南蛮传》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三、伙婚 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亚家庭。伙婚与血缘婚的最大区别,在于两性关系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禁例,既不准亲兄弟姐妹发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特点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间互为“亲密的伙伴”。据《史记?五帝本纪》载,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为妻,从这一传说中可以窥见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点。 四、对偶婚 对偶婚的特征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的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较之于群婚,它是个体婚;较之于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它又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它是由群婚到专偶婚的过渡,所生子女仍然归属母系。 对偶婚制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它的出现首先在于原始经济的发展,使剩余产品可供分割和交换。其次在于亲属通婚的限止日趋广泛,人们已难维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妇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构成对偶婚的方法大体是,由母亲议婚缔结婚约,通过物品交换达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别的氏族抢夺配偶。因此对偶婚的双方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由于男子在野蛮时代的战争中大批死亡,导致女姓过剩,而男子在家庭内部又承担着获取食物的主要责任,这都使男子在对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奸的特权。对偶婚双方的离异不受氏族习俗的约束,其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因素,在对偶婚家庭中,除亲生母亲外,已有可能确定亲生父亲。其次,男子在生产劳动中所负责任的日趋重要,使之在家庭经济中渐占主导地位。丈夫地位的实际提升与母权制发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按男系来计算世系,这就导致废除母权制,确立父权制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蟹)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跃居主要地位,便发生了父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这一形式是对偶婚制家庭向专偶婚制家庭的过渡形式。特别是到了对偶婚制后期,劳动工具的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个体家庭已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工具和产品逐渐变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出现,从而“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家长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来取代对偶婚制家庭,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于对偶婚制的后期。 五、专偶婚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专偶婚制的确立,是以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基于这一事实,马克思指出:“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后裔”,因此,“结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专偶婚家庭中,妻子、财产及子女均为丈夫私有,妻子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
西周时期,已设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员。据《周礼?地官?司徒》载: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郑玄注曰:“阴礼谓男女之礼,昏姻以时,则无旷怨。”这是说大司徒一职的职责是用婚姻礼仪去教化百姓,帮助他们及时嫁娶,以减少社会上的怨女旷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礼,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礼?地官? 司徒》说,媒氏的职责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统治者大多关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长对国家富强的重要影响,因此奉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国策。《韩非子?外储说右》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贞观六年(632)曾下诏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这是说对于民间因经济能力不足或其他条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礼”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为他们提供资助。古代统治者导民婚配、鼓励早婚的动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会安定,减少怨女旷夫;二是鼓励繁育人口,以保证征人役夫有充足的来源及增加赋税,从而增强国力。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礼记?曲礼》说:“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币,不交不亲”。《诗经?豳风?伐柯》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这里都提到无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则。朱熹说:“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于婚姻当事人的家长,通过在男女双方间的沟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亲”,不同席,不杂坐,不同行,两性之间,界限分明,于是,作为“通两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为社会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凡是不经媒人沟通而自行结合者,都属不法,社会也不予认可,甚至被斥为“私奔”、“淫乱”,这就束缚了男女的自由恋爱和自主婚配。特别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作了严格的规定,更使其具有强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经绝对化和强制化,就与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桎梧。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而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管子? 形势》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说。对“自媒”的禁绝,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同血缘婚配对于繁衍后代的害处,族外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取代血缘婚的。“姓”本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血缘关系的标志,在父权制度建立后,“姓”更是宗族系统的标志。西周确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实施的目的一是为了确保宗法等级关系的明晰,使权力的继承归属不致紊乱。二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于优生,是社会的共识。西周以降,世卿世禄制逐渐瓦解,但同姓不婚作为礼俗惯制仍得以传承。如唐代就明文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 唐代所谓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后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缘关系相近,禁止婚配,对优生有积极作用。明、清法律也是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者则是开禁的。 四、可纳媵妾 历代婚姻政策都以巩固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为原则,但同时又允许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针对女子的婚姻规范,对少数男子而言,实行的却是以一夫一妻为名义的、以纳妾为表现的多偶制。秦以前,贵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又刘熙《释名》说:“侄娣曰媵。” 陆德明《释文》说:“妻之女弟为娣。”据此可知,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为随嫁,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层社会十分流行,《诗经?大雅?韩奕》写道:“韩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诗中对韩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随如云的情景,作了生动的描绘。媵制实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遗存,秦以后,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与妻的区别在于,妻为明媒正娶,地位远高于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样进行买卖、赠送、交换和赏赐。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观念主导下,妾制从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上至达官贵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纳妾。《唐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明会典》也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古代婚礼程序与离婚制度 传统聘娶婚的成立,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必备条件,同时婚礼要完成六礼的仪式。所谓六礼,据《仪礼?士昏礼》载,它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仪节。一般认为,六礼创始于周而完善于汉,成为中国传统婚礼的基本模式,不仅在民间流传广泛,而且曾远播到朝鲜、日本等国,影响很大。 (一)纳采。《仪礼?士昏礼》说:“昏礼,下达,纳采用雁。”意思是男家先派媒人去女家转达求亲之意,女方同意男方求亲后,男方致送求亲的礼物,表示已选择其女为婚配对象。行纳采礼何以用雁,说法不一,一说雁终生专一,以此象征婚姻的和谐牢固;一说雁是随阳的候鸟,以雁随阳表示妻随夫。 (二)问名。《仪礼?士昏礼》说:“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是指男家请媒人询问女子的姓氏、名和生辰八字,以便同姓不婚,并据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进行占卜,以测定婚姻吉凶。《艺文类聚》卷40引《婚礼谒文》说:“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 (三)纳吉。《仪礼?士昏礼》说:“纳吉,用雁,如纳采礼。”问名之后,男家取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归卜于庙,如果获得吉兆,要请媒人把合婚佳音通知女家,此礼称为“纳吉”,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节。 (四)纳征。《仪礼?士昏礼》说:“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纳吉之后,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致送聘礼,女家纳聘后,婚姻之事乃成。“征”是成的意思;“玄纁束帛”是指黑、红两色的帛,共5匹,两端相对而卷,成5匹10端;俪皮是指成双的鹿皮。所送之礼取双忌单,以示吉祥如意,束帛为黑、红二色,象征阴阳大备。 (五)请期。《仪礼?士昏礼》说:“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卜定吉日,由媒人到女家询问婚期,古人称为“请期”。吉日虽由男家依卦而定,但仪节上仍要先问于女家,以示尊重。“主人辞”意谓古人认为阳倡和阴和,婚期应该由男家决定,所以女家主人推辞,表示听命于男家。择定吉日成婚,是婚礼程序中的大事。《孔雀东南飞》写道:“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媒人下床去,诺诺复尔尔。……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这里的“六合”是指月建与日辰相合的吉日,即子与丑、寅与亥、卯与戌、辰与酉、巳与申、午与未相合,诗中描写的,正是“请期”的具体过程。 (六)亲迎。娶妻之日,黄昏初临,新郎与宾客前往女家迎娶。将新娘迎回后,男家设宴共食。夫妻同食共饮,称为“同牢”;将瓠分为二瓢做成的饮器,称为“卺”;新婚夫妇各取一卺饮酒,称为“合卺”,后世又称“交杯”、“合欢杯”或“合瓢”。就寝时,新郎入室中亲手解下新娘束发的丝绳,称为“结发”。《礼记?曲礼》云:“女子许嫁,缨。”缨是一种丝绳,女子许配人家后,用以束发,表示已有了对象,直到成婚时,才由新郎亲手解下,所以“缨”是夫妻关系的信物。唐中叶以后,婚仪中的结发仪式改为男女各剪下一绺头发,绾在一起作为信物,称为“合髻”。翌日清晨,新妇沐浴梳妆后拜见公婆,并侍候公婆进食,表示孝顺。至此,婚礼基本结束。 上述六礼,概括起来实为婚仪的三个阶段,即相亲(纳采、问名)、定亲(纳吉、纳征)、成亲(请期、亲迎)。封建聘娶婚的婚礼程序,基本上都遵循古之六礼。尽管岁月推移,但其中的某些基本因子依然根植于民族的文化之中,例如,当下中国人结婚,一般都是由新郎到女家迎娶,这就是亲迎。 二、“七出”与“三不去” 在群婚与亚群婚时期,男女双方的离异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到了专偶婚出现以后,结婚有了一定条件的限制,婚姻关系的解除自然要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封建聘娶婚,以明媒正娶、六礼具全为条件,结婚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要符合古代的出妻制度,此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被弃之妻称为“弃妇”。 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条理由,叫“七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七出”又叫“七去”,见《大戴礼记?本命》、《烈女传?宋胞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所称有异,但内容基本相同。“七出”的确立,当不迟于汉代。《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仅合礼,而且合法。 (一)不顺父母。古代以“顺”为妇德之首,对公婆不顺从或侍奉不周到,都可成为公婆出妻的理由。《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意思是即使夫妻感情深笃,但公婆看不顺眼,仍要休妻。《孔雀东南飞》中所写焦母逼迫焦仲卿“出妻”,以致焦、刘双双殉情,依据的就是“不顺父母”。又如宋代陆游与前妻唐琬伉俪情深,只因陆母不喜唐琬,迫于母命难违,陆游与唐琬被迫离异,陆游至晚年仍为此憾恨难已。 (二)无子。古代男子娶妻是为了生子继宗,夫妻婚后不育,责任全在女方。即使妻子贤惠,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法观念支配下,男方可以“无子”为由,休妻另娶或纳妾生子。 (三)嫉妒。过去官宦富商多广置妻妾,或携妓淫乱,妻子对此不能稍有不满。按《公羊传》何休注的说法,女子嫉妒“乱家”,所谓“乱家”,实际是指乱了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占有多名女子的家庭秩序。 (四)多口舌。这是指女子说话罗嗦。古代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以顺从为行为准则。妇女结婚后被剥夺了独立人格,她的责任是谨慎侍奉公婆、丈夫、舅姑,抚育子女,操持家务。所谓“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适父母舅姑之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 ,“专心纺织,不好戏笑”。 如果对家庭事务发表独立见解,或按自己意愿行事,则被斥为“多口舌”,而男方可据此与她离异。 (五)淫。古代认为万恶淫为首,淫的后果是导致家族血缘的紊乱,因此妻子与他人通奸,古代男子最不能容忍,即使与其他异性过于亲密,都会被视为“污身”、“失身”而遭遗弃。而且妇女犯了禁淫的原则,得不到“三不去”条款的保护。事实上,古代对贞操的要求,宽于夫而严于妇。《诗经?卫风?氓》写道:“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笺曰:“士有百行,可以功过相除。至于妇女,无外事,惟以贞信为节。”男权主义支配下的公众舆论,要求女子严守贞操,而对男子的淫乱通常是宽容的。 (六)有恶疾。恶疾指难以治愈的疾病,古代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患有麻疯一类的恶性传染病,法律允许离异。从立法的原则看,“七出”中“有恶疾出”的离婚理由,还是包含着客观事因的。 (七)窃盗。窃盗除本义外,还包括妻子自主地处分夫家的财产。《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即不允许积攒私房,即使接受他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公婆,可见古代妇女是没有财产权利的。 除“七出”外,古代在离婚制度方面又有“三不去”的规定。据《大戴礼记?本命》载:“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的意思是,妻子因娘家无人,没有归处不能去;和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去;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去。《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综合起来看,古代离婚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古代尚无现代意上的协议离婚,所谓“七出”,均属单意离婚,离与合均取决于丈夫一方的意志,显然,这是以夫权为中心的离婚制。第二,“七出”的基本点是维护夫权与封建家长制,是为保障丈夫特权制定的。丈夫遗弃妻子,理由随手可得,离婚易如反掌。第三,离婚还可以第三方的意志为转移,即通过男方家长的干预,强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封建家长制在离婚制度上的反映。第四,“三不去”从道德主义出发,对离婚有所限制,这是对已婚妇女仅有的一点保护。 三、贞节和改嫁 古代妇女恪守贞节的观念,形成于汉代。“贞节”的“贞”意谓“正”,女子能以礼自守者谓之“贞”。汉代刘向著《烈女传》,强调女子要谨守女德,“以专一为贞”。班昭著《女诫》,提出女子要有“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德”和“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作为妇女言行举止的基本准则。概括起来说,贞节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治好家内,以敬顺为德;二是夫死不嫁,从一而终;三是不淫乱;四是处女贞。 四层含义中,从一而终和寡妇不许改嫁,曾得到儒家的大力倡导,但从实践的层面看,古代离婚制对妇女改嫁的限止,有一个从宽容到严格限止的过程。明清以前,尽管“贞女不更二夫”、“妇人贞节,从一而终”之说已很流行,但是公众舆论并未把再嫁视为非礼,甚至皇亲国戚,也不忌讳妇女再嫁。例如,汉景帝为太子纳已生育的金氏妇,汉武帝姐平阳公主因丈夫“病”而与之离异,后改嫁卫青,曹丕的元配之妻甄氏本是袁绍中子袁熙的妻子等。唐代对妇女改嫁的束缚更为松弛,据王昭华等所著《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一书中的统计,唐代共有公主211人,除了幼年早夭和出家入道者外,其中再嫁的就有23人,约占出嫁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宋代理学倡导贞节,谴责改嫁,但宋代法律仍明令允许妇女改嫁,《宋刑统》虽有寡妇居丧27个月内不准更嫁的禁令,但哲宗时即“以敕代律”,将寡妇居丧期缩短为100天,逾期准予改嫁。《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更明确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或夫出外三年不归,即可改嫁。此外,作为国法补充的乡规里约、家法族规,也允许妇女再嫁。宋代范仲淹生母谢氏、王安石儿媳庞氏、岳飞前妻刘氏、陆游前妻唐琬,以及女词人李清照等人的改嫁,都广为人知。 宋代赋税以户等、丁口核计,而妇女改嫁可以增加人口,有助于国家财政增收,因此,一方面理学家对妇女改嫁口诛笔伐,一方面政(蟹)府律令却允许改嫁。禁止妇女改嫁的流弊事实上形成于明清,明清政(蟹)府大力表彰贞节烈女,大树贞节牌坊,对寡女守节采取奖励政策。据《明令典》记载,朱元璋曾发布诏令:“民间寡妇,三十年前亡夫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著为规条,除免本家差役。”许多妇女被迫接受贞节观,甚至为礼教殉身,造成不少人间悲剧。 贞节观要求女性婚前不与任何异性同居,保持“童贞”;婚后只与丈夫同居,保持“妇贞”;夫死不再嫁,保持“从一之贞”。贞节观单方面要求妇女注重操行,守身如玉,从其形成之初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贞节观束缚下的古代妇女,已无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可言,其地位卑下也是历史的必然了。 婚姻制度的法律性保障 西周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如此繁琐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以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同婚姻的缔结必须要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由此,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 唐朝在婚姻的解除上,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婚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出妻"和"和离"两类。
和离,即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唐律令允许夫妻双方因"不安相谐"而和离。和离及上述出妻都必须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出妻书由丈夫亲手书写,女方有这些书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 断离,即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一般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的情况下,由官府断离,并对关系人各处以刑罚。另一是"义绝",即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一定范围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者徒一年。律疏引礼教原则"夫妻义合,义绝则离"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义绝的具体条件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杀情节;妻欲谋害丈夫,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夫与妻母通奸等等。这些条件显然偏向于夫一方。如只有妻"欲害夫",而无夫"欲害妻";夫对妻之亲属须有殴打杀伤杀害才构成义绝,而妻仅詈骂、殴打夫之亲属就构成义绝。此外,将妻妾嫁给监临官、夫出卖妻妾,也构成义绝。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总之,在婚姻方面,唐律进一步确认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以维护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宋代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对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另外,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对女方不许悔婚的情况有例外,即定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之官府并退还聘财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两宋关于婚姻离异的规定完全承袭唐律规定,以传统的"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关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含义与以前的朝代没有区别,只是关于"无子"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界定:"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四十九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关于"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恶疾"及与人通奸,体现了宋律维护宗祧继承的真正用意。 "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单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权,"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实行强制离婚的条件。《宋刑统. 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但随着社会的演绎,特别是两宋商品经济的发展,很自然地就会给人们思想观念以冲击,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妇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离婚权。 首先,夫出外三年不归,其妻可以离婚。其次,丈夫令妻为娼或雇妻与人者,其妻可以离婚。因为丈夫逼妻子为娼属丧尽天良之行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也十分有碍于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赋予这样处境的妇女以主动离婚权。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历代官府皆禁止出卖妻子人身,但民间还是有人典雇妻子与人者,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宋朝官府在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也赋予被典雇妇女以主动离婚权,第三,两宋法令规定,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无有。 元朝是蒙古贵族的统治,蒙古贵族在进入中原以后,将其蒙古的一些习俗也带进了中原,故元朝的法律反映了蒙古游牧民族习惯法的痕迹。其婚书、职业媒妁等实体制度,颇具特色。 1、结婚条件(1)结婚年龄 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清律在《婚约不许反悔》条后但书:"……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嫁"。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聘财是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昭然若揭。 2、离婚条件 男尊女卑,已婚妇女无条件服从丈夫在清朝依然是天经地义。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清朝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但有关"义绝"处理,清律与唐律规定有两点不同:其一,《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出妻条"注:"义绝者,谓于夫妻之恩情礼意乖离违碍,其义已绝也。律中未曾祥备其事,而散见于各条之中,其所指义绝者,亦复不同,有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如所云离异归宗,仍两离之类,即本条应离不离之类,亦是也。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如所云:愿留者听,愿离者听之类,即本条从夫嫁卖亦是也。"根据这个注解,清律关于"义绝"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情况,即把"义绝"区分为"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和"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显然没有唐律"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的绝对化。其二,"义绝"不仅是已婚夫妻离异的条件,而且定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唐宋以来,法律规定婚约一旦成立,不许悔婚,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更是如此。 3 .婚姻之禁止 (1)同姓不得为婚 在清朝前期,同姓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此种情况到清朝后期,已基本不复存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强调:"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清律本来也禁止中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2)良贱不得为婚 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浙江通志》载当时的杭州一带,"婚礼,士大夫以门第相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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