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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泛化的根源与对策

 智慧旅游519 2012-11-19
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旅游的一个核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旅游企业只把生态旅游当成一个标签,一个用来吸引旅游者的幌子。笔者从旅游人类学的角度,界定生态旅游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生态旅游泛化及其本质、控制措施,旨在促进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一、生态旅游的内涵
 
  “生态旅游”一词首次由墨西哥学者谢贝洛斯·拉斯克于1983年提出,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会议把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们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我国在1995年为生态旅游做了这样的定义:生态旅游是在生态学的观点、理论指导下,享受、认识和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带有生态科教和科普的一种专项旅游活动。
  由以上两个定义可以看出,生态旅游概念的内涵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旅游的目的地是相对未受干扰或没有被污染的自然区域(包括文化遗产)。(2)生态旅游的过程强调以生态保护为原则。(3)生态旅游的收益既要用于生态保护,还要强调使当地居民收益。(4)生态旅游是负责任的旅游,是一种独具特色的可持续旅游。

  二、生态旅游的泛化表现

  生态旅游的泛化主要表现在景区开发和旅游经营过程中,把生态旅游泛化成自然旅游。自然旅游是以满足旅游者需求,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而生态旅游是以生态、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相对于自然旅游,生态旅游需要担负两个责任:环境保护和社区受益。这两个责任不应只作为口号,应作为衡量生态旅游资格的标尺。然而在中国,出现了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帜,破坏生态的现象。生态旅游被演化为一种市场营销的手段,很多旅游企业通过“刷一层绿漆(greenwashing)”来迎合市场的需求,获得竞争优势。开发商狡猾地利用“生态旅游”这个时髦词,其目的是为了中饱私囊,他们以利润最大化和自利为主导思想,投其所好地讨得客户的欢心,吸引旅游者,并没有将环境保护和当地收益放在首位。据有关调查显示,国内有22%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因开展“生态旅游”而受到破坏,11%的生态旅游资源出现退化,44%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声污染,3%有空气污染。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缺乏统一规划、盲目开发、游客严重超载、人造景观和设施泛滥等因素有关。这样的生态旅游名不副实,使人们对生态旅游本身产生质疑。

  三、生态旅游泛化根源

  ●1、理论界存在对生态旅游的泛化理解
  目前我国对生态旅游的研究尚处于发展阶段,一部分论者对国外生态旅游研究成果进行引述或转述,以独立的研究得出精到的结论很少;有相当多的论者对生态旅游和自然旅游未作区分。理论界对生态旅游的泛化理解,为某些旅游经营者严重危及生态的旅游经营送去了一块金字招牌,也为经营者带来了经济效益,但是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生态破坏,造成了社会对生态旅游的严重误解,以致影响了旅游业的声誉,影响了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2、“生态旅游”已成为一种“政治操控”
  从政府和媒体宣传的层面上看,“生态旅游”显然属于一个正面引入的观念和方式。然而,我们同时也听到了值得我们高度注意的不同“声音”。所谓的“生态旅游”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价值取向,事实上它是作为一种政治方面的价值转型——站在老式的政党政治的对立面,追求“稳定的、持续性生活方式的利益”有关,与“新社会环境运动”(New Social-environmental Movements) 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与其说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个地理或者技术实践层面的事务,还不如说是一件政治事务。正如艾克斯利所说:“环境批评和公共环境的议题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已经促使西方政治学上明显的转型……不管西方政治对这种结果发生了什么样的改变,由生态环境问题所产生的难以对付的困难都必然要出现在环境政治学,或者‘生态政治学’(eco-politics)之中。”也可以这么说,环境问题经过现代的“通道”进入到政治的各个“场域”之中。既然“生态”镀上了社会政治的色彩,也就同时意味着镀上了集团性、政党性、阶级(阶层)性的利益色彩,这是不可避免的。

  ●3、“生态旅游”成为一张获取暴利的“招牌”
  对于旅游开发商和经营者来说,生态旅游这一招牌所能带来的商机无疑是巨大且潜在的。作为一种新的旅游产品,生态旅游以其回归大自然和环境保护的时尚理念,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投入其中。面对这一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潜在经济效益的大蛋糕,众多旅游企业生态旅游开发与经营趋之若鹜。但欲发展真正的生态旅游,旅游开发商们也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他们要承担起环境保护和社区受益的责任,即应该追加远大于常规旅游区的成本。到底做不做生态旅游面临着两难的选择,旅游开发商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思考,选择做生态旅游是一种热潮并非盲目。在现有制度下,旅游开发商们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还利用签约前的机会主义,并不追加足够的成本。为使这种行为成为正当,他们很愿意在环境保护和社区经济发展标准上进行模糊化处理。于是,生态旅游的泛化也就成为了必然。

  ●4、生态旅游开发法制不健全
  如果说,前三个因素是生态旅游泛化的滋生土壤,那么,对于生态旅游开发企业来说,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生态旅游泛化肆无忌惮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 真、伪生态旅游鉴别工具紧缺
  旅游企业没有理由去保护环境和促进社区经济。这是因为:在现有制度下,游客无法区分真伪生态旅游产品,长此以往,当真正的生态旅游产品不能承受低收益、高成本的负荷时,就有可能退出市场,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劣币驱良币现象,真正的生态旅游产品被伪生态旅游产品驱逐出市场。可见,对真正的生态旅游经营者激励制度的缺乏,必然导致生态旅游泛化现象的产生。
  (2) 高压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机制匮乏
  在中国,生态旅游缺乏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纵然过去关于旅游业管理及评估的标准中国已制定和颁布了16项(包括11项国家标准和5项行业标准),可这些标准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却是虽有似无。这是因为,面对这些正式制度,如果违约收益仍然大于违约成本,那么经营者的选择仍然还是违约以破坏生态环境和社区利益为代价来牟取高额利润。所以,高压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机制的匮乏导致了生态旅游的泛化和滥用,并造成了很多地方的环境破坏。

  四、生态旅游泛化的控制对策

  ●1、建立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旅游认证是指衡量旅游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何种程度上符合行业标准的项目。它鼓励稳定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并不断加以完善。生态旅游认证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来实现旅游企业对自然和社会的承诺,使旅游企业有动力来提高其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鉴别真生态旅游区和伪生态旅游区的可靠工具,使他们能够购买那些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旅游企业的产品,从而直接、间接地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生态旅游的发展必须要有科学、严格的标准。像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家都颁布了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己经成为当务之急。具体设想如下:(1)生态旅游的认证工作须由政府主管部门亲自来抓,并由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生态旅游认证委员会,进行官方认证。与此相适应,所通过的认证体系也必须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2)借鉴国外的做法(如澳大利亚的NEAP),同时结合现有的旅游标准和规范以及6项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的实施,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3)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生态旅游认证,收费不宜过高,且政府有必要提供一定的补贴。

  ●2、建立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体系
  认证制度只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方法,它不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相反,缺乏制度支持,认证没有扎实的基础,也不可能有什么效用。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统一的定义和相应的配套体系和完善的法规制度基础上。控制中国生态旅游的泛化现象需要一套法律条例完善的制度体系,以使生态旅游的发展在一个严格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我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立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体系:
  (1) 立法保障。即通过立法机关立法,建立生态旅游的一整套法律体系,以保障生态旅游的正常发展。其体系组成为:宪法——生态旅游法——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生态旅游分类规章及地方性规章——生态旅游区具体管理制度。A 宪法。目前,我国宪法虽已明确规定所有资源(包括生态旅游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作为生态旅游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在其所有权代表的虚化成为我国当前生态旅游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根源。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加以明确。B 生态旅游法。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生态旅游法,目前的操作方式是根据我国宪法、环保法、草原法、森林法以及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文中加以借用,但由于这些相关规定内容少、不成体系且缺乏针对性,常给生态旅游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所以,需要专门针对生态旅游的要求,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即制定专门的生态旅游法。其核心在于确定生态旅游的标准规范,以使我国的生态旅游有法可依。C 生态旅游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作为生态旅游资源所有权人的代表制定,目的在于贯彻生态旅游法,并使之更具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D 生态旅游分类规章及地方性规章。即在上述法规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生态旅游的类型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类型、本地区的相关法规。
  (2) 执法和监督。法律保障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开展,后者执行的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生态旅游法律的实际效果。A 执法。它包括生态旅游执法部门的设立与管理,生态旅游执法队伍的建设,生态旅游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意识的培养等,并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杜绝生态旅游中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现象。B 监督。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对立法、执法、宣传教育以及具体管理操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反馈,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健全的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完善的生态旅游战略、规划、法律条例等制度体系,能有效地控制生态旅游开发泛化现象,使生态旅游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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