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各直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财政部近期对2010年制定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予印发(财建[2012]24号)。由此我们相应修订完善了《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4号)文件精神等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财政部根据每年各地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并按相关标准直接将资金分配到县,另一部分由财政部按因素法切块到省,由省级财政会同省畜牧兽医局自主安排到对本省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中财政部直接分配部分由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后直接分配到县。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中省级自主安排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兽医局,在财政部直接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范围之外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商省畜牧兽医局制定分配方案后落实到具体的县;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按规定用途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畜牧兽医局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0]28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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