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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再婚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军休强军路 2012-12-16

晚年再婚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2012-11-23 12:45:36

随着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早年丧偶的老人选择在晚年再婚以求得生活和精神上的互助。“最美不过夕阳红”,然而,在很多人眼中这样美好、浪漫的选择却可能导致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此类婚姻引发的遗产继承问题。

误区一: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后老伴”无关?

案例:张大爷与王老太均是早年丧偶的老人,步入晚年后二人结成了夫妻。婚前张大爷有子女,结婚不久张大爷就先去世了,死后未留有遗嘱。张大爷的子女认为,王老太作为其“后老伴儿”,只有权利分得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大爷婚前的个人财产与王老太没有关系,只能由张大爷的子女继承。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爷因未留有遗嘱,故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范围,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虽然与张大爷均为丧偶再婚,时间也较短,但其仍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故其对张大爷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此类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即:张大爷家里对早年去世的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王老太对张大爷的前任配偶留下未分割的那部分遗产是否有权利继承。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张大爷的早年配偶去世后,虽然家里对其配偶的遗产并未分割,张大爷及其子女仍有相应份额的继承权,在张大爷去世后,其之前继承的该份额转化成其个人遗产,故王老太仍有权主张继承相应份额。

误区二:遗嘱只能处分婚前个人财产,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

案例:李大爷与张老太也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李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李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张老太认为,李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张大爷婚前、婚后财产。

案例分析:此案中张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肯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爷虽然遗嘱中处分了与张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于张老太享有的财产部分所立的遗嘱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李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由其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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