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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地区建房管理模式研究 北京市社区服务信息网

 sanmin 2012-12-18
新形势下农村地区建房管理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1/08/08
 

【引 言】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性日趋高涨,建二层房屋现象逐年增加,标准档次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村民建房不按规划、不批就建、乱搭乱建、非法圈占建新房的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建房秩序。从城乡规划角度而言,规范农村建房问题,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新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旨在体现科学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统筹思想,强调统筹城乡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而农村地区建房的研究工作,对于改善农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农村地区建房管理工作现状】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特别是乡村居民人居环境意识的觉醒,加上城市环境问题日益显现,人们对城乡协调发展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的支持,没有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农村人居环境的好坏是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农村地区建房热的原因(心理分析)

农村地区建房热的现象由来已久,至今仍是方兴未艾,除了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之外,还有着深厚的心理因素。了解这些因素对于处理好农村建房管理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子孙建房】在农村地区有一部分人能紧跟改革开放的步伐,比他人率先富裕起来了,便把资金用在为子孙改建房屋改善生活条件上。为此这些人不惜花费巨大的财力,疏通关系、购买土地、只为给子孙后代营造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

【存钱不如建房】在农村地区由于思想意识因素的影响,很多人的意识里存钱不如建房的观念还依然存在。加之近几年来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物价不断翻涨,而存款利息也不断变化,使得很多人萌生“存款不合算,不如盖屋”的思想。虽然他们中大部分人住房宽敞,不建房或缓建房均可。但又因苦于社会经济形式的不稳定,最终还是选择将存在银行的钱取出来用于建造房屋,以求内心的踏实。

【改善居住环境】这类建房户的思想比较切合实际,也是大多数建房者的心态。他们认为自己吃苦受累多年,富裕有钱了也该住好房子了。尤其是近几年来,伴随着农村大搞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业及养殖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人均收入逐年增加。农民富裕了,思想观念也随之转变,人们越来越看重吃得满足,住得舒适,把拥有一处清新幽静的生活环境,作为新的时尚。

【为了占地盘】这样的农户虽然数量不大但问题比较严重。个别宅基地私有观念较强的农户,即使是自己并不再需要住房,为了多占一处宅基地,也不惜动用大量的物力、财力、人力建造新房。还有其它诸如在集镇或公路边上建房,从事经商、贩运、加工、维修、饮食服务及开办医疗诊所等,以求获得收益。

【为了出租获利或拆迁获利】这类现象多发生在城中村内,租的人或居住、或经营,各得其所。此外就是知道自己居住的地方将要拆迁,于是争相占领地盘据为己有,不但将自家偌大的院子变成房屋林立,也使本来十分宽敞的街道变得狭窄不堪,村民心有不满,却又无可奈何。

二、农村地区建房规划管理现状(审批途径)

总体来说,现阶段的农村地区建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在自有的宅基地内的翻建、扩建、新建现象;二是新选址后进行的房屋建设现象。

1、自有宅基地内的建设现象:该类现象在现阶段的农村地区建房问题中比较突出,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建房习惯既建房又圈院,使得农村地区形成房屋不大院落很大的现象。而真正超面积的往往就是是院落这一部分。伴随近年来,农村地区人均生活水平的改善,多数人开始在自家的院落内翻建、扩建、新建房屋,甚至不惜花费大量财力进行超高建筑建设。但是这一系列建设活动往往是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私自进行的,这样一来就使得这类行为在法律上缺乏保障,房屋的建设也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

2、新选址进行建设现象:该类现象集中体现的问题在于取得新宅基地的农户,在取得行政许可前就进行建设。由于现行制度的因素,新建房屋的行政许可程序比较繁琐,往往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这就使得很多农户在通过村镇推荐和同意后,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时进行超前建设,使得新建房屋成为合情却不合法的建筑。

【农村地区建房及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农村地区建房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出现,诸如信访、邻里关系不和谐甚至是恶性的争斗问题。

【法律法规不健全】现阶段农村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程序尚不明晰。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农村房屋建设应当统一纳入到规划管理之中,但是管理主体和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还要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具体细节,管理程序不明晰带来的问题是农村地区的建房后续管理标准难以评判确定,监督检查和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缺乏规划指导】农村建房大多缺乏科学合理规划,随意性大。集中表现为:一是建设选址不当,形式不一,出现“东家盖平房,西家建小楼”的现象;二是多数村庄的规划存在一任领导一次规划,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形成不了规模。三是缺乏管理。少数村对近几年村庄建设行为放松了统一管理,致使少数农户新建的房屋超出宅基地水平线,后建房户宅基地一家更比一家高的现象严重。

【矛盾纠纷频繁】随着农村建房现象日益增多,也产生了许多的矛盾纠纷,有为争夺宅基地的,有为出入通道、通风采光、滴水、排水看法不一致的,小则吵吵闹闹,影响社会和谐,重则打架斗殴制造一幕幕建房流血事件。产生纠纷的原因大概分为以下几种:由争地、挤地引起的,遮阳影响隐私引起的,邻里恩恩怨怨带来的,土地私有制观念形成的,法规、规划观念淡薄造成的等等.

【质量安全存在隐患】据了解,村镇建设(特别是农民建房)大多数没有正规的设计图纸、匠人师傅不懂砂浆和混凝土标号、不懂钢筋的制作和配合比、使用劣质建筑材料更是令人担心的隐患。农村土师傅修房大多数没有正规的施工资质。他们都是按照主人的要求干活,主人说要怎样砌砖,要用多少水泥多少钢筋,他们就怎么办,凭自己的“土办法”干。从而使得新建的房屋缺乏一定得安全系数。

【法规观念薄弱】在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对于城乡规划法规的存在不知晓、不理解、不学习等问题。致使在建房过程中忽视了规划管理程序,使得新建的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违法建设。此外还存在未批擅自建房现象。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村负担减轻,有的农民认为,自家宅基地内建房不需要审批,

想建就建,造成违法建设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要实现农村地区的小康目标,住房水平的提高是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亿万农民梦寐以求的美好心愿,针对农房建设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自发性;浪费耕地,华而不实,缺乏规划,设计不当等一系列现象,更需要各职能部门以及地方基层政府的关注、帮助,引导农民建设既充满现代气息又经济实用的新型住宅。

一、一是注重规划管理。农村建房要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控制用地、配套建设”;二是重视农村房地产开发。鼓励小城镇形成和发展自己的规划力量和施工力量,尽快改变农村传统的住房结构和建造形式,加速建设风格各异、形式多样的小康村和小康住宅。三是加强施工队伍的素质审查。建议建立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统一建设,也可挑选素质好、管理严、业务精、信誉好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

二、加强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和动态维护。在配合新农村建设工作大力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还要把村庄规划编制作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房的龙头来抓。在为农村地区的建房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上,配合乡镇基层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完善农村地区建房规划管理的操作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把村镇规划建设纳入制度化、规划化轨道。此外要强调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房,未规划不批建”的原则执行编制完的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划的村镇,可暂缓宅基地建房审批。同时严格建房用地审查报批,避免乱圈乱建,造成资源的浪费。对新建房屋要查证拟新建位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确保农村地区的建房秩序。

三、加大城乡规划法规的宣传力度。群众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对规范农民建房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对城乡规划的必要性、重要性。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发挥乡(镇)政府、村干部在农村建房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村干部的责任心,增强乡村干部有责的观念。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对村庄规划和农村建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农村房屋抗震设防宣传教育,使农民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依法依规建房。

四、推进农村地区村社整体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积极推行“集体村庄”建设,对村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体使用基础设施。村镇建房不再由居民户单独申请审批,可以由村庄居民打捆审批、打捆修建,由乡镇政府参照招拍挂的形式,由开发商集中开发;这样可避免单户修建可能发生的没有整体规划建房质量不高、基础设施利用率不高、外观风貌五花八门等问题。

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针对农村宅基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预防为主、事前防范的原则,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是加强执法监察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网络的作用,力争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将违法案查处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大同乡镇政府的分工合作。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同时要做好农村地区建房规划管理的研究工作,切实摸索出适合农村地区建房规划管理的工作机制。

【建议结合《城乡规划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完善的城乡建设制度是城乡建设良好有序进行的根本保障,新《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推进农村地区的建设步伐,提高乡村发展与建设的决策科学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生态全面协调发展以及城乡协调发展,加强农村地区建房规划管理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健全农村建房规划管理机制

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规定,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建议结合新《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早日出台配套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实施细则,下放农村建房的审批和监督检查职权,确立乡镇的主体地位,确实实现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模式。

二、积极落实农村建房监督检查机制

新《城乡规划法》中已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固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就表明乡镇政府逐渐成为农村地区违法建设监督检查的主体,这是现阶段处于社会体制改革转型期监督机制上的一大特色。因此建议应该积极落实乡镇政府的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此外,还应加强地方各职能部门对于农村建房的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起到的是发现,认定的功效,因此对农村建房的监督管理模式我们还是呼吁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形成联合执法和联动执法的基础上,强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机配合。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建房参考实例】(张山营镇水峪村整村建筑)我们以张山营镇水峪村整村建设为实例,为农村地区的村社整体建房模式提供参考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水峪村的整体建设不但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了村民生产和财产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造福了全体村民,更对现阶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极强的带动作用积累了诸多经验。

【规划前期指导】在水峪新村建设前期,规划部门首先编制了新村搬迁建设的规划,对村庄现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并在新村建设中对问题进行改进。

【基层政府的作用】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村庄的整体建设,基层政府都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在村庄集体进行建设时,基层政府对于协调解决其间的诸多制约因素有着巨大作用。同时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基层乡镇政府也逐步成为编制规划后,规划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力量。

【尊重民众意愿】这一点是新村整体建设的关键。通过与村民交谈,一方面可以为新村建设过程中最大限度做到以人为本,从实质上改变现状,取得村民满意提供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听取民众的意愿,也能对规划在选址时提供很好的依据和解决方案。此外更对村庄的远期发展和规划提供方向。

【结 语】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的支持,可以说,没有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城市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国家对乡村建设的规划的关注日益深化,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研究对于乡村的发展更加凸显出深远而重大的意义。乡村规划与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由多部门相互协作、融合而形成的高度综合性质下的一项社会管理工作。因此,我们对于农村地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模式的研究也只是刚刚窥其冰山一角,而后的道路更加任重而道远。我们也会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持续发展的原则,继续开拓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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