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为何学校担责? 近日,在一所中学,一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教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罚跑圈,她因感身体疲惫没有跑。下午上课的时候,教师向全班通报批评时,对这位女生进行了辱骂。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位教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晚上,该女生住进了医院。请问:学校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责任?这位教师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张绍忠律师: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部制定、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后,学校可以依法对该教师的行为进行处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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