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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水疗馆直播女子更衣是防贼还是窥视

 灵魂出窍KKK 2012-12-21

【核心提示】水疗馆将女更衣室的监控视频向售票大厅所有客人直播,出于什么目的?读者黄小姐向新快报报料称,日前她前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一家名为“健康活水世界”的水疗馆消费,发现女更衣室内装有视频监控设备,且自己更衣时赤身裸体的情况也被直播到更衣室外的售票大厅,众人可谓一览无遗。

[转载]水疗馆直播女子更衣是防贼还是窥视 

你见过在水疗馆(说白了就是一澡堂将女更衣室的监控视频向售票大厅所有客人直播吗?日前东莞就有一家名为“健康活水世界”的水疗馆,就将客人更衣时赤身裸体的视频进行直播,让众人在水疗馆大厅一览无遗。当有客人对这一做法表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时,那料想水疗馆负责人解释,更衣室内已标明设有视频监控的提示,因更衣室内有储物柜,设置视频监控是出于安保需求,在大厅直播视频是为了震慑窃贼。

说实话,笔者看过这篇报道后,总觉得水疗馆的说法也太过离谱了!在更衣室安装摄像头怎么就成了“震慑窃贼”?在笔者看来,商家这样的做法不光光是“窥视”的问题,而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传播别人隐私的问题。要知道,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作为每一个社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按民法的规定,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收集、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请问商家,你这样的行为岂是贴一告示就可以的?

最近几年,无处不在的“电子眼”离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近。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在一些城市的大街小巷、公共场所都安装了监控设备,这些“眼睛”在盯住坏人坏事和违章违规行为的同时,也盯住了我们所有人的隐私。但这些“电眼”毕竟都是安装在公共场所,到也无话可说,而一些商家在一些公共场所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地方安装这玩意就有点说不过去了,不管你找多好的借口,是为安保也好震贼也罢,都不应该,就更别说公开直播了!

每每看到这样的报道,总能发现新闻后面的跟帖是特别的火爆,人们总是为这“监控”鸣不平,这是为什么?我想,实际上还是饱含了大家对个人隐私的焦虑。可以说,大家不是过于敏感,也并非“电眼”的监视,而是忧心相应管理者的是否得到严格约束。因为现实的生活中,这种本应“绝对不可外传”的监控视频却成了“公开放映机”。就拿这家水疗馆安装的这套设备来说,不仅是在记录摄像头拍摄的内容,而且是在“现场直播”这就不能不让人纠结?!

不是笔者故作惊讶!如今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由一个网络摄像头连接到您的计算机,摄像机送来的视频信号经过高效压缩芯片压缩编码,通过内部总线送到网络接口发送到网络上,网络上用户可以直接用在PC机上用浏览器观看视频服务器传送过来的摄像机所拍摄的图像。结合本案例来说,只要这家水疗馆愿意把摄像头连接上网线,就可以在互联网进行实时直播,让你一丝不挂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应该尽快完善在此方面的制度空白,对“电眼”加强管理,避免个体隐私因工具管理缺失而危及整个社会。

像上述新闻所提到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为此,笔者特地咨询了一位律师朋友,他说,可以认定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但对这家水疗馆是否进行处罚,应酌情而定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水疗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笔者也在网上仔细搜索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也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法规不仅将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规定为违法,同时对没有造成结果的偷窥、偷拍和窃听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如果这家水疗馆在没有明确告知本人,并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接报后可以根据监控记录对实施监控者进行治安处罚。

行笔最后,笔者想说,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让公民的个人隐私越来越多受到尊重和保护。而如今,在这“电子眼”无处不在的时代,公众的隐私时常外泄,不能不引起警示。因此,笔者呼吁,尽快立法保护个人隐私权,看来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就本案而言,说白了,商家这是震慑窃贼之名,窥视她人隐私之实。这种所谓的“保护”,无论做法,还是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它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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