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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发证有望启动,农业部回复江苏农委

 八字探秘 2013-01-06

高级职称发证有望启动,农业部回复江苏农委

 

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明确的请示》(苏农牧[201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是指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以及水产动物疾病(病害)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指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2012年12月20日

 

 附: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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