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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代购火车票不是倒卖

  2013-01-20

广东佛山一对刚结婚的小夫妻近日帮不会上网订票的农民工订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因此涉嫌倒卖车票罪被佛山铁路公安刑拘,而拿到票的农民工和网友纷纷为他俩鸣冤叫屈。

倒卖的典型特征,是倒卖者在车票使用者未知的情况下,利用灰色手段获得车船票的所有权,加价后出让车船票所有权。“黄牛”每倒卖一张票,意味着就有一名旅客失去购买平价车船票的机会,“黄牛”则从中渔利。

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以前,《刑法》针对“黄牛”有严苛法条:涉案票面金额超过5000元,获利2000元以上的,入罪,且“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臭名昭著的“投机倒把罪”已在1997年被废除,遗憾的是,此罪的衍生物,只有量刑标准没有客观行为描述的“倒卖车票罪”,还在殃及无辜。

2010年春运期间广铁集团、成都铁路局试行火车票实名制以来,“黄牛”们很受伤,无法继续囤积居奇,待价而沽。代购者在订票过程中使用旅客的姓名和身份证,获得授权在先,预期收取小额加价也获得了同意,从而形成了一个双方认可和共同遵守的契约关系。这是一个旅客基于利弊权衡之后的理性选择或民事委托,车票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不具备“倒卖”的基本特征。没有转手,何来倒卖?

代购者在获取车票时,和其他购票者处于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能否买到票,代购者说了不算,铁路订票系统说了算,不会因为哪张身份证特殊而获得优先权,更不会隔着屏幕给哪个代购者福利。他们没有损害购买平价票旅客的利益,没有剥夺其他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也没有破坏国家管理车票的秩序,没有受害者的“罪”,非罪。

从事有偿代购的人很多,内在的竞争很充分,如果坐地起价,那么他的生意一定被低价者抢走。竞争充分的行当,消费者是第一受益人。有偿代购者,帮助了很多没有时间买票或不会电话订票和网上订票者,在一票难求的春运期间,他们甚至被急于回家的旅客称为“活雷锋”。

正因为有偿代购不违法且是件利益旅客的好事,所以才会有遍地开花的火车票代购点,并向学生以外的旅客收取订票费。各地的订票费价码略有不同,5-15元不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网点由铁路部门自营,或交纳不菲的加盟费后经铁路部门考察及统一培训、考试、备案后授权。

但凡与铁路有关的,都可纳入“此路是我开”语境,你动了他的奶酪,他就动你的钱包和自由。有偿代购像鲁迅笔下小尼姑的脑袋,和尚摸得,Q先生摸不得。所以,佛山那对想挣点小钱的夫妻在春节前进了铁路公安的班房。这对小夫妻帮助212个不会网络订票的农民工如期回家过年,自己能不能在家吃年饭还是个问号。有律师表示愿意为他们无偿辩护。希望他们也能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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