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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金

 fenpiaopiao 2013-01-25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金
受害人代位索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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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既不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又不主动要求和协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无奈之下,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孙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90903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曾因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案与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及某市交通运输公司、宋某某等人诉讼于法院。宋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市交通运输公司,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舞阳县法院审理,该院于2010年3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宋某某和某市交通运输公司通过商业险解决,或在各自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财产损失2000元,宋某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4300元、停运损失98855元、鉴定费5600元、施救费10000元、货物转运装卸费6000元等共计191858元,某市交通运输公司对宋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即向舞阳县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9月份,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宋某某下落不明,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原告至今未获得赔偿。现原告以宋某某和某市交通运输公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其应请求保险人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而怠于请求,原告直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在法院判决宋某某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91858元中,除去其中的停运损失98855元,下余93003元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直接赔偿给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3月份的判决已经确定宋某某及某市交通运输公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执行裁定书以宋某某下落不明,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中止执行,且宋某某及某市交通运输公司怠于向本案被告请求赔偿,庭审中原告已明确表示对于被告该承担的担保赔偿责任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对宋某某及某市交通运输公司的执行,因此,原告直接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蔡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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