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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典案例 韦伯斯特律师辩护词

 一天1 2013-02-01
 
                                              美国经典案例 韦伯斯特律师辩护词
 

“达特茅斯学院系私人之善业,存在已有半个世纪。学校的特许状由英王乔治三世核发,承认该院为法人(corporation)。对董事会来说,此特许状实为一份契约,因为当初校董会是以创办一所学校为由向英王提出申请的。特许状获准后,校董会便以私人资产和私人名义开办了这所学校。新罕布什尔法院所谓该校既从事公益应属于公众之论纯系标新立异,不能成为理由:试问有谁会指派立法机构去替他管理自己的善业呢?在此之前,又有谁听说过学院、医院或救济院所接受的馈赠居然会变成了对州政府的馈赠呢?由此足以证明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对达特茅斯学院的处理明显构成了侵占行为。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的规定,各州不得制定法律去破坏契约义务。如果宪法不是一纸空文的话,那么,它在这一问题上必然会约束立法机关的权力。即使根据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的规定,该州亦无权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擅自对人民作判决并没收人民的财产。此外,法人的权利应与个人无异,法人的印信、文件和账本等乃是其财产,扣压其印信、文件和账本等无异于侵占其财产。

本案绝非通常的普通案件,而是非同寻常。它不是影响到达特茅斯一个学院,而且将影响到全国所有的学院和文教机构。……把这些文教机构置于时刻存在着的党争和变化不定的政见的控制下是一项危险的、极度危险的作法。如果此类特许权可以随时被夺走或损害,那么,财产也可以被剥夺和改变用途。……(这样的话,)所有高尚的灵魂都会离开学校而远去,学校遂成为政治角逐的舞台。”

说到这里韦伯斯特停了下来,含着眼泪哽咽地请求道:

“达特茅斯学院是个微不足道的教育机构,它的命运操在诸位手中。法官先生,你们可以把它毁掉,但请记住,它正揪着很多人的爱心。对于我来说,当看到母校面临四面楚歌时,就如同看到凯撒在元老院任人宰割。我并非母校的骄傲,但我仿佛听到母校在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

韦伯斯特的这番慷慨陈词令在场的所有人为之动容,一片鸦雀无声,连不轻易动感情的马歇尔也热泪盈眶。为了慎重起见,马歇尔决定暂时压制自己的感情,宣布延期判决。

第二次开庭已经是一年后的2月2日。平克尼要求重新听证,但马歇尔拒绝了他的要求,并称最高法院已作出判决,以5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宣判原告达特茅斯学院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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