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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小区内连丢4辆自行车后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其交钱

 指间飞歌 2013-02-03
业主小区内连丢4辆自行车后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其交钱

2013年02月03日 02:13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业主连丢4辆自行车拒交物业费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在小区内连丢四辆自行车及一辆电动车的刘先生对物业服务很不满,为此两年不交物业费,结果被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败诉,判决其支付欠缴的全部物业费,但不用交滞纳金。其丢车问题则要另案处理。

物业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9日,公司和刘先生签订了《业主公约》,约定物业公司就刘先生购买的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刘先生就此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之后,物业公司按约定为刘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刘先生从2011年1月1日起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至起诉时共计5546.8元。按《业主公约》的约定,滞纳金为748.82元。物业公司称,他们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开庭时,刘先生认可自己欠缴物业费,但认为自己有理由。“物业不能只收钱什么都不管”,刘先生抱怨说,他在小区已经丢了4辆自行车,前一阵还丢了一辆电动车,这些有报警记录为证。他在丢车后打电话给物业,但是没人管他,小区虽然有监控摄像头,但却调不出录像。刘先生还提出,小区西边原来的绿化很好,现在物业占了那块地方要盖楼,他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因此不同意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管理手册》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物业公司在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刘先生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但根据本案实际的审理情况,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提出的车辆丢失要求赔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他应当另案提起诉讼。综上,法院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5546.8元。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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