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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

 初心阅读室 2013-02-06
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的定义

  1.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包括两种情形:

  (1)种类的从轻。例如,《商标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给予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不予罚款。

  (2)幅度的从轻。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在“一万元以上”选择较小的罚款数额。又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在“二万元以上”选择较小的罚款幅度。

  2.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包括两种情形:

  (1)种类的减轻。例如,对规定并处罚款的,减轻处罚时不予罚款。这种情况多适用于产品质量问题案件。

  (2)幅度的减轻。例如,对规定处以“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处以等值以下罚款。

  3.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又称免予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进行处罚。

  不予处罚不同于因违法事实不清或不成立而“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具备“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两个要件。

  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节

  是否要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关键看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情节。在实践中,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具体分析:

  1.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行政责任能力即从事违法行为并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具备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对无行政责任能力人应不予处罚,对不完全行政责任能力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行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收到成效的,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不予处罚。

  3.当事人是否属于受胁迫从事违法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受到胁迫从事违法行为,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当事人是否配合检查并有立功表现。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等,均属于配合检查。

  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1.应对照法定情节依法适用。现行有关工商法律、法规、规章中,只有《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在实践中,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情节对照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节,如当事人经济困难等,不得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依据。

  2.从轻、减轻处罚多用于罚款类处罚。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侵权商品、违法用工具等,必须全部没收,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3.把握好从轻、减轻处罚的尺度。

  何种程度为轻,减轻应减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应从当事人的主观心理、违法情节、违法经营额、行为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不应简单决定处罚幅度。除此之外,基层工商机关也可依法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例如,江西省工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在这方面就具有灵活性和可适用性。□周全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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