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拓宽办案领域,带动和推动中山市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今年6月份以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组织专责人员对该市货运行业商业贿赂行为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调查中成功查办案件3宗。现结合办案实际,谈谈查处货运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一些技巧: 一、中山市货运行业基本情况 中山市地处珠三角南部,毗邻港澳,工业生产、加工和出口贸易较为发达,多数企业的产品必须通过陆、海、空运到世界各地销售。目前,中山市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速递”、“速运”、“快递”、“快运”、“特快”、“空运”、“国际货运”、“货运”、“货运代理”、“运输”、“配送”、“急运”、“急送”、“物流”等内容的企业有200多家,除此之外,还有一批“游击”状态的无照经营户。这些企业和经营户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散件物品快递、寄递及国际、国内货物中转和运输代理等业务,赚取运费、运费差价和代理费。 二、货运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 由于近年商业竞争激烈,货运行业商业贿赂现象应运而生。货运行业商业贿赂行为指的是货运行业的经营者(包括承运方和代理方),在提供运输、快递及代理服务的过程中,经营者为了达到增大业务量、稳定客户、获取更多利润的目的,往往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行贿的行为以及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受贿行为。 三、货运行业商业贿赂的特征 从查处的3宗案件分析,货运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表现,是以“客户佣金”、“退佣”、“提成”等形式支付费用给客户方的相关人员。共同特征: (一)行贿的对象是对达成货运服务交易具有关键影响力的托运方(货主)业务员或业务主管。一般是长期有货运需求企业的相关人员,而且是在货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进行的。 (二)主观目的具有典型的商业贿赂特征。行贿方的目的,一是为了感谢对方为达成双方交易做出的努力,二是为了诱使对方继续促成下一次交易或达成长期交易。 (三)贿赂款是货主支付运费或代理费的一部分。贿赂多是在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发生的,在收取运费或代理费之后支付现金,现金支付形式多是从行贿方的私人卡号通过网上银行或柜台转到受贿方的私人银行卡中。也有些以实物行贿,目的是巩固今后的交易关系。 (四)贿赂行为多是通过“账外暗中”以秘密方式进行。收受贿赂的人员一般不签名,不留痕迹;行贿方以“现金支付证明单”提取现金,事后再以餐费或油费等发票顶账,或以开大运费发票等方式,从多收的运费中提取现金支付。行贿情况一般只记录在“私账”中,不记入法定账册,或故意另设假账。 从上述贿赂特征分析,所谓“客户佣金”、“退佣”、“提成”,实质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交易“回扣”。当然,货运行业商业贿赂可能还存在更多的表现形式,需办案人员在今后的办案中细心观察,善于总结,精心挖掘。 四、货运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及相关依据 货运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十分典型,危害也很大,用金钱利益来争取交易机会,不但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行业恶性竞争,而且还助长了行业内的歪风邪气。作为货运经营者既深受其苦,又欲罢不能;作为委托运输的货主,受“内鬼”以及货运经营者的恶意串通而被蒙骗,企业利益受损。办案单位除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定性进行查处之外,还可以参考有关部门的规章,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工商部门的职权予以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的有关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运价向货主收取费用。此种情况下,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接受佣金。第四十五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发布虚假广告、分享佣金、退返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上述条文中所指的“佣金”,与现实中货运行业实施商业贿赂时所谓的“佣金”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工商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依据,才能在执法时准确区分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 五、如何查处货运行业商业贿赂行为 (一)如何发现案件线索。货运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很强,而且双方行为人往往将行贿受贿视为行业“潜规则”,又同是既得的利益者,因此,工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可能性很少。中山市工商局查处的3宗案件均是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发现的,事前并未掌握有关线索。案件查处后分析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在货运行业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并有发展的趋势,只要掌握检查方法,成功率是较高的。市场巡查、年检复查、企业登记事项核查、专项整治都是办案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理由。省工商局今年部署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专项行动”,为各办案单位规范货运行业以及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二)现场检查是案件查处的关键。经过办案实践,笔者认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能否成功,很重要的一条是取决于现场检查能否有效地发现和提取主要违法证据。由于违法行为人只有暗账没有明账,或根本不设帐,行贿受贿的凭证极易销毁或转移,且行为人深知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不可能主动交代和提供违法证据,只有乘其不备才能获取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机会稍纵即逝。因此,办案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前应做好工作部署和行动方案,合理分工,并重点检查以下部位:1、出纳会计部位。贿赂款支出一般由财务人员经手,如有上述违法行为,检查可发现正在处理或已处理完毕的相关凭证,或在其电脑中发现相关汇总表格和流水账的相关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部位。贿赂款支出大多经老板审批,最隐秘的证据往往就在老板抽屉里的记录本或现金支付凭证;3、业务员部位。业务员是具体与客户联系的知情人,往往留有部分凭证和相关业务资料。办案人员在检查时要做到胆大心细,力求在首次检查现场获取完整的或重要的证据链,在取得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为了扩大成果,可以采取扣押、封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有利于日后继续深挖。 (三)证据链的形成。针对查处货运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违法证据主要来自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书证等。其中关键证据是书证,包括协议、合同、退佣申请表、增大支付金额发票申请表、业务结算单、支付证明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收支往来单、工作流程记录单、代理运费发票、记账凭证及相关运输单据等。检查时要通过书证的提取还原行为人运输业务和行贿流程,并应与当事人陈述相对应。为了形成完整证据链,对受贿方的调查是必要的,由于受贿方大多为个人,承认受贿的可能性不大,在行贿方行贿证据较充分的情况下,对受贿方的调查重点宜放在证明受贿人身份(货主所属工作人员)及运输业务是否实际发生上。由于受贿方所属单位也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受害者,对办案单位的调查工作一般都较为配合。 (四)掌握尺度及时移送案件。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心中要有一把衡量违法与犯罪界限的尺子,领导对办案情况加强监督,及时度量,以防失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达到以下数额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一是个人受贿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是个人行贿一万元以下的;三是单位行贿二十万元以上的;四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受贿十万元以上的,以及个人对上述单位行贿十万元以上,单位对上述单位行贿二十万元以上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一般企业单位受贿多少数额才可以追诉,法律法规未有规定,遇此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此外,个体工商户不属企业单位,其追诉标准按个人论。由于货运行业商业贿赂的行贿和受贿方较大可能牵涉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较容易达到追诉标准,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单位要严格掌握好尺度,如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中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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