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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营过期食品如何查处?

 初心阅读室 2013-02-19
     案情:

    某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一家超市的货架上有几袋烤鱼片超过保质期。超市负责人解释称,该超市一贯诚信经营,此次发现的过期食品系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清理所致。

    争议:

    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查处?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超市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的过期食品并没有售出,超市没有履行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处理。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原因在于对《食品安全法》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理解不同。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原则,“经营”就是指流通环节中的“销售”。按照通常的理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指在货架上陈列待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在实践中,经营者先进货再销售,一次售不完时储存逐步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进货时食品在保质期内,但在保质期内没有卖出去;第二种情况是进货时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得知,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

    笔者认为,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经营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予以销售,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果经营者货架上摆放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但进货时没有超过保质期且没有售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山东省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2013-02-19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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