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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李双江之子

 大漠荆棘 2013-03-02

北京海淀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李双江之子

2013年03月02日 07:4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原标题:李双江之子昨被报送检察院

本报讯 昨天,公安机关对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罪一案报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海淀检察院少检处已接收相关材料,并将在7天内对是否批准逮捕作出结论。

据了解,李天一等5人于上月20日被抓,于上月21日凌晨被带到刑警队,随后被送入看守所。在羁押期临7天时,警方依法对李天一等人延长过一次刑事拘留审查期。

截至昨天,李天一等5人被警方羁押9天。记者了解到,提审期间,李天一等人能对整个案发情况一一作答,交代案情与受害人报案反映一致。此外,警方对涉事酒吧、湖北大厦开房地点的调查和取证也颇为顺利,这些均使得案件进展较为顺利。因而,警方于昨天上午,向海淀检察院报送了案件的相关材料,申请对李天一等5人批准逮捕。

记者了解到,目前李天一等5人被警方报送批准逮捕所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另外,由于李天一为未成年人,目前这一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由海淀检察院少检处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将在7天内对是否批准逮捕李天一等人作出结论,截止日期为下周五。

《刑法》相关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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