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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实现办案质量与效率“双赢”

 卓越睿鑫 2013-03-10
打破“关门”审理模式 推行审理提前介入
邳州:实现办案质量与效率“双赢”
2013年3月8日 09:57   中国纪检监察报  
 

   把握时机、慎重介入,提高办案效率
  
  前不久,江苏省邳州市纪委在查办该市运河镇党委原书记王某某受贿案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调查材料又多达300余份,千头万绪的线索让调查陷入“瓶颈”。这时,调查组提出让审理提前介入,以助进一步理清思路、夯实证据。审理人员介入后,迅速吃透案情、分析已有证据,及时向调查组反馈意见,调查组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终于在15天内便查清了王某某、庄某某夫妇受贿150余起,涉及金额150余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并移送司法机关。此后,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判,并认定王某某、庄某某受贿数额与市纪委取证数额一致。
  
  “正是因为审理人员的适时介入,疏通了‘瓶颈’。”在总结成功查处该案经验时,办案人员这样说。
  
  该市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针对案情,做到审理人员适时、适案、适度地提前介入。
  
  该市严格把握审理提前介入条件,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涉及面广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快查快结的突发案件和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等,经市纪委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审理提前介入,防止审理提前介入常规化。根据案件调查进度和深度,把握好介入时机,做到精准介入。该市纪委还坚持“案情分析当参谋、认定事实把好关,定性处理找依据、完备手续提建议”的工作原则,做到审理与检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不用审理的思维引导调查取证的方向,确保调查人员的独立性,避免查审不分以及弱化审理监督职能现象发生。
  
  在介入调查市铁富镇镇北村党总支原书记郭某某一案时,审理人员发现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巧立名目出卖集体土方、以租为名强占村民承包地、开假发票报销个人招待费等多项违纪行为,取证工作面广量大,且当事人前后供述不一。为此,市纪委领导协调调查人员与审理人员召开了3次案情分析会。会上,审理人员根据案情材料,从审理的角度向调查组提出在出卖集体土方问题上先夯实外围取证再攻破本人供述、查清村收支账务暴露个人开支等4条合理化建议。对于下一步调查方案,审理人员不予干涉。两者综合效力的充分发挥,使得该案在短短13天内便查清。
  
  
严格程序、规范介入,把好三道关
  
  去年,在介入该市审计局固投科原科长龚某某受贿案调查时,市纪委审理人员发现,龚某某本人供述收受某建筑商李某某2万元的问题时,次数、数额、地点与李某某的证言完全一致,但是时间却不相同,一个是2002年底、一个是2003年初。对此,审理人员提议调查组对此进一步核实。最终,调查组查清龚某某3次收受李某某贿赂共15.6万元的事实。由此,被调查人的侥幸心理落空,调查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该市纪委在审理提前介入过程中,始终坚持依纪依法办案,认真履行审理工作职能,严把“三关”,确保提前介入的案件审理零差错。
  
  严把程序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加强对案件调查的每个阶段、每个步骤和每个环节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凡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由调查组提出意见,报请分管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领导同意,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审理室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审理,强化办案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促进案件调查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严把材料关,严格审核调查组提供的立案依据材料、全部证据材料、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审批表和清单、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初步处理意见,包括每项材料的格式、内容、签字、盖章、落款时间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规范、补证,使其完善。同时,及时为案件检查部门提供党纪、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咨询,做好服务。严把证据关,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借用数据库的方法,建立“表-证”联系法,便于甄别审理事实与证据材料是否吻合,证言之间有无矛盾,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将证据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快速反馈给调查组,利于及时补证,夯实证据,查清事实。
  
  加强监督、科学介入,确保办案质量
  
  “截至目前,我们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没有一起需要在正式审理中再补证的,也无一例申诉的。”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成绩得益于该市纪委紧紧围绕办案基本要求,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了办案质量。
  
  处理好检查室与审理室的关系,形成办案合力。该市纪委在坚持查审分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审理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坚持“一个重点、两线作战、提前介入、文明办案”的原则,特别是在疑难复杂案件调查过程中,由检查室办案人员成立谈话讯问组、外围取证组。审理提前介入后,由审理人员成立供证分析组,对讯问组、外围取证组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梳理、分析、汇总,调查与审理取长补短,相互协作。
  
  处理好介入前与介入后的关系,缩短结案时间。该市纪委明确要求,提前介入审理不能代替正式审理,案件调查全部结束后,检查室仍要严格按照程序移送审理。由于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审理工作,相关审理人员在正式审理时掌握了案件的重点和难点,而且事实、证据在介入环节已进行了补证,因此缩短了审理时限,为尽快处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处理好动态审理与静态审理的关系,确保定性准确。提前介入使审理人员提前掌握案件第一手资料,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确认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把握更加准确,实现了案件的动态审理。通过与调查人员沟通、调取谈话录像,了解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情绪以及取证的方式、谈话的背景等书面材料无法反映的内容,一方面有利于监督调查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另一方面正式审理时的静态审理与提前介入的动态审理相结合,使审理人员全面了解卷外信息,提出合理意见,使定性更加准确、处理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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