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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127)—不得扣除项目—商业保险

 刘刘4615 2013-03-26

1、基本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实务提醒

1)目前的特殊工种范围存在两种版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

3、实务答疑

1)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商业人寿保险费150000元。税务部门依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征企业所得税37500元,加收滞纳金7031元,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18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引申:补征企业所得税37500元,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能扣除;

加收滞纳金7031元,属于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

少缴税款0.5倍罚款18750元,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扣除。

 

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0628

问: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因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知我们的理解对否?请予以明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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