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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避遗产税和避债,典型的保险骗术

 双鱼座的鱼 2013-04-09
  保险,只要指定了受益人,就能避遗产税,而且还能不受债务追偿,即可以避债。持这种观点的保险业务员,绝不在少数。而且,他们往往信誓旦旦,别人质疑,那就是不懂保险;有人反对,就是不懂理财。真实的情况是怎么样的?说穿了,那不过都是保险骗子的骗术而已。

  先来看看保险避遗产税。暂且不论遗产税究竟离我们有多远。持这种观点的人,依据的法宝就是所谓的《遗产税法》草案。该草案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问题是,仅仅凭这一条,就能说买保险可以避遗产税吗?

  我国台湾地区的《遗产赠与税法》也跟我们所谓的草案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可到了现实生活当中,通过一些列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投保时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缴费方式、具体的产品种类等等,都有一系列的严格限制!绝不是买个所谓的富人险就能避遗产税。而我国内陆,至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出台。业务员煞有介事地围绕指定受益人反复转圈子,把一个子虚乌有、还没影的东西,说的活灵活现,这不是骗人,又是什么?

  可能有人要说,买保险避遗产税,是国际惯例!可国际究竟是怎么样的惯例,你清楚吗?保险公司告诉你了吗?以美国为例,在对于联邦遗产税的问题上,美国把保险,区分2种不同情况。如果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我们所说的自己给自己买保险,就算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完全要计入到遗产,该缴的遗产税,一分钱也不会少。对于那些不是同一人的,即张三给李四买保险,李四的身故保险金,确实是免缴遗产税的。但这是不是就意味这样做一定能避税?不一定!这要看张三所支付的保费(某种情况下看现金价值)有没有超过张三的赠与税起征点!对于超过的部分,要缴纳赠与税。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节税,跟具体的产品有直接关系!当保费远远低于保额时,是划算的,确实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可如果保费接近甚至大于保额,则毫无意义。

  反观我们目前市场上的终身险,保费能比保额低多少?!一份终身险,累计所冻结的保费,连同在未来数十年中损失掉的时间价值,往往会超过保额。为了避1元钱的税,甚至要搭上去2元,这种“避税”的把戏,有可操作性吗?这不是骗人,是什么?一些业务员大肆鼓吹的富人险,像“金鱼人生”什么的,天价的保费,身故只返还保费,这样的货色,如果将来无法避税,到哪里去寻找那些骗子去?!

  最后顺便说说,2006年2月,香港取消了遗产税。接着,新加坡于08年取消了。台湾地区,于09年10月大幅提高起征点到1200万新台币、大幅降低税率至10%!注意,这是单一税率,不是累进税率。这意味什么?意味着这样的税,几乎就不需要避!有那闲工夫,还不如去多创点收益。多挣1元钱,就算缴1毛钱税,自己还剩9毛呢。相比之下,内陆保险业务员整天把保险避遗产税挂在嘴上,在网上一搜,铺天盖地的。这是我们的客户普遍容易上当,还是业务员普遍素质低?

  接着,再说说保险避债。

  客观地说,在某些条件下,保险是具备“避债”功能的,即可以不受债务追偿。现实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应该说,世界上并不存在哪一种财务方式,能天生具备避债功能。同样,世界上也没有哪一种财务方式,生来就不具备避债的功能。能不能避债,不在于它是个什么财务形式,而在于它作为这种财务形式,有没有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定条件,即没有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任何一种财务方式,像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当然也包括保险,都可以不受债务追偿。反之,如果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什么形式,哪怕是保险也好,信托也好,都可能受到债务追偿。既然这样,所谓的保险避债,还吹什么吹?

  下面,我们看看,保险业务员是用保险避债来骗人,换句话说,他们是怎样施展骗术的呢?

  1.隐瞒必备条件,把特殊情况说成普遍规律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业务员常说的“只要指定了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就不是遗产,就不受债务追偿,,,”这种说法,几乎成为一些人的信条。

  他们在这里,首先做了一个偷换概念。这里所说的“遗产”,与大众约定俗成的遗产,不完全是一个概念。这个“遗产”,指的是《继承法》中特定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遗赠”。不错,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是遗产,可是,并不代表它一定不受债务追偿!根据《继承法》,受债务追偿的,绝不仅仅是“遗产”,还可能包括“遗赠”!是否追偿,就看它当初是否跟欠债有关。买保险指定受益人,本质上就是把财产所有权赠与他人的行为,这一点,可以参考《民法通则》72条“所有权的获得”。虽然以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否属于“遗赠”,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赠与,还是遗赠,在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都是不能避债的!

  2.隐瞒其它行业情况,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吹成自己独有的优势

  前面说过,只要没有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任何财务方式,如银行存款、房地产等等,都可以不受债务追偿。可是,保险骗子们,偏偏隐瞒这些,把避债,说成保险独具的优势。比如,他们经常用的“武器”,《保险法》第23条,大体意思就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看,国家法律保护保险,任何人不得干预,钱放在别的地方,哪能避债?”保险公司善于把业务员培养成一群井底之蛙。如果说这一条可以保证避债,那么,按照《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信托法》第17条,银行存款、信托基金等,岂不都成了避债利器!

  一些骗子还会拿《合同法》第73条说事,意思是人寿保险属于个人专属债务,不受债务追偿。这就更搞笑了。先不说这一条,讲的是代位追偿,与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是两码事。就单单从其概念中,人寿保险属于个人专属债务这不假,可排在第一位的是劳动报酬。如此说来,对工薪阶层而言,岂不是所有债务都不用还了吗?

  还有的,干脆自创法律。什么国家法律规定,人寿保险不受债务追偿、不能被强制执行,等等,不一而足。你若问他们,这些出自哪一部、哪一条法律,基本上就现了原形。

  下面,引用一段案例:

  案例出自荆门日报,2011年8月23日。主标题“妻子车祸身亡,丈夫为何不索赔?副标题:原来是想逃债,法院查明后直接从保险公司提取”。
  简要过程,2008年,荆门人李某,与金某等3人,为民间借贷产生债务纠纷。2010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某分别向金某等3人偿还17万、15万、16万元。李某未偿还。同年7月,案件交由掇刀法院负责执行。法院得知,2009年6月,李某妻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分人寿保险,后来李某妻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法院作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保险公司查询李某妻子生前在该公司购买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回函:一份为人生两全保险,保额34万余元,受益人为李某,受益份额100%,目前未申请理赔;另一份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受益人法定,共4人,李某放弃继承权,目前保单已提交,还在理赔中,并提交了李某5月出具的《权益放弃书》等材料。 
  6月,掇刀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提取李某理赔款34万余元;提取李某享有,但放弃的理赔继承权2.5万元。保险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驳回。保险公司遂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请复议,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李某对前一份保单,没有向该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等,该公司未对此笔保单进行核赔,保险金是否属于李某的财产,尚无定论。掇刀法院不能将理赔款作为李某的财产予以执行;李某已放弃后一份保险合同的权益,不享有2.5万元的受益权。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依法享有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权利,且李某应享有的死亡保险金额很明确。保险公司列举的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是保险理赔的正常程序。本案中,李某不按正常程序申请理赔,本意并不是放弃理赔,而是因为申请理赔后获得的保险金会被强制用于还债,故李某的目的是为了不履行债务,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为保护金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掇刀法院依法对李某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予以提取,是对李某的行为合法、适当地干预和限制。李某放弃后一份保险合同的权益,该行为是为了对抗法院执行,掇刀法院依法强制提取李某享有2.5万元保险金用于还债,并无不当。该院据此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
  这个案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不是说,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吗?这就让骗子见识一下,什么叫做“合法干预”!

  不是说,保险是个人专属债务、债权人无权追偿吗?好,债权人没来追偿,法院来追偿了,可以吧?!

  不是说,保险金不能被强制执行吗?在事实面前,也该现原形了吧。 
  

  这里,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就是保险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它的理由是受益人李某自己没办理理赔手续,因此保险金没有具体确定,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协助法院执行!这个理由很“菜”!事实已经摆在那里了,当事人没去办理理赔,保险金就不能确定吗?这都不用法院驳斥,只要李某在政府“感召下”,去一趟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这条理由立刻就不攻自破了!我们的疑问是,保险公司为什么不用《保险法》第23条、《合同法》第73条,等等,这些保险避债的法宝呢?

  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险公司自己心里非常清楚,那些所谓的法宝,都是些骗人的鬼话! 
  说到这,保险从业者就应该思考了,保险公司教的那些东西,到底有几分是真、几分是假? 
  

  当我们感慨,保险市场越来越不好做、大众对保险的抵触情绪仍然没有好转的时候,是否考虑到,有多少业务员,在有意无意地跟客户撒谎呢?在一个充斥谎言的市场上,你会指望它的前景能好到哪去?揭穿骗术,不是要把保险妖魔化,恰恰相反,只有揭穿各类骗术,才能净化市场环境,让更多的客户愿意接近、选择保险,这也算是打扫院子,好迎接客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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