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司法部的消息称,以“监企分开”为核心的监狱体制改革基本完成。这无疑是一桩喜讯,因为之前中国监禁狱所的一个通病就是监企不分——狱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劳教、服刑人员超强度劳动,人身权益受损。 …[详细]
当然,彻底革除积弊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整个局面的改观还任重道远。
监企分开才能保护被关押人员权益01
劳教、服刑人员权益受损很大程度源于监企不分长期以来,中国的狱所经费、工作人员福利依赖自办企业中国司法部门下辖的监狱、教养所和公安部门下辖的看守所、拘留所都可以组织被关押人员劳动,劳动的场所就是这些狱所自办的企业。以监狱为例,每个监狱同时也是一家企业,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曾描述为:“监狱的领导既是监狱长,又是企业的厂长、经理。监狱警察既是刑罚执行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监狱企业的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直接挂钩,警察福利与生产效益挂钩。”…[详细] 而实际情况更不乐观。因为监狱企业也有国企的通病——效率低下,所以很容易亏损,为了“搞活”企业,监狱企业普遍实行“承包制”,即监狱管理人员把企业承包下来,利润除负担监狱运转外剩余部分全归己,这就让监狱更加以逐利为目的。据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胡安瑞研究,监狱企业效益好的地方,狱警收入能比普通公务员高出数倍。…[详细] 为了“创收”,被关押人员“三超”劳动严重《法制日报》曾正面宣传“白湖监狱杜绝罪犯‘三超’劳动现象”,这里的“三超”指超时间、超体力、超定额。但是细究这篇宣传稿,发现白湖监狱的改革成果是实行“六八制”,即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也就是说这个被吹捧的新举措,仍然比国家实行的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多了八小时,可想而知改革前是什么景象。曾在深州监狱服刑的王建华说,在监狱实行承包制后,只有劳动,从未上过思想教育课,“犯人的工作时间逐渐延长,5点起床,6点钟便到车间吃饭、上工。……犯人在吃饭的时候都在干活,而晚上收工时间更是一拖再拖,有时到晚上10点还不能收工。”…[详细] 被关押人员不仅劳动时间长强度大,而且劳动环境往往也很恶劣。溧阳监狱工作人员李彬的论文介绍,“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监狱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从一直以来的立窑水泥生产线到前几年取缔的监内小扎钢厂到现在的电石厂,由于监狱的特殊环境,使这些在社会上不符合标准被淘汰的生产项目在这里有了生存发展空间”。 与大多数被关押人员陷入繁重劳动形成对比的是,一些能靠自身关系给监狱企业拉来业务的被关押人员却成了“特权犯”。…[详细] 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被关押人员,难免会遭受人身权益损害为了督促被关押人员拼命干活,以及惩罚不能完成任务的被关押人员,打骂就成了手段。刊登于司法部网站的该部研究员冯建仓文章指出,一些监狱民警法制观念不强,人权意识淡漠,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曾服刑于茂名监狱的柯亚武回忆说,“经常打人,吊飞机、绑手或绑脚,绳子的另一头是一桶水,把人吊起来,用警棍打”,原因是完不成生产任务。…[详细] 司法部门早已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并决心改革,但根除积弊很难对于监企不分引发的问题,司法部门非常清楚,各种针对性的禁令都一再发布过,各级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经常著文痛陈其中弊病。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实行监企分开。今年1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介绍“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基本实现。但是实际情况却并没有这么乐观,常州监狱监狱长、晶阳公司总经理吴旭表示,“如果一个亏损严重的监狱企业,监狱长一定非常支持‘监企分开’,但是如果一个监狱企业运作得比较好,把它分开可能反而出问题”。实践中,确实经济搞得好的监狱对监企分开持消极态度,鲁中监狱的工作人员王连军和丁玲著文指出, 监狱民警害怕监企分开后收入大减,非常抵触,监狱系统只好以“上分下不分,名分实不分”来应付改革。 而教养所的“政企分开”改革目前还没有提上日程。…[详细] ![]() 02
监企不分导致法律对狱所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形同虚设法律对狱所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对普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一致的《监狱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虽然该条同时规定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但这种调整应该是指一种灵活处理,而不是说可以调整为现实中那种无休止的加班加点。《监狱法》还规定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且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被劳教者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六小时。《拘留所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应该说,法律对狱所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够用”的。…[详细] 实践中相关法律却被漠视了由两则“正面新闻”就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被漠视的程度。一则是前面提到的白湖监狱实行“六八制”劳动时间;另一则是2003年福建省监狱系统在全国率先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与这些“正面新闻”对应的是,1994年就实行的《监狱法》明文规定罪犯有在休息日休息的权利(即双休)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详细] ![]() 03
让狱所劳动回归本位,让法治和监督的阳光照进封闭空间狱所劳动的目的是矫正被关押人员,而不是利用被关押人员的劳动赚钱德国的监禁场所共关押7万5千人,不到德国总人口数的千分之一(中国仅监狱关押人数就达164万,超过总人口数的千分之1.2)。德国关押人数少的原因之一是监禁刑经济成本高昂,所以能用其它刑罚代替的就不用监禁刑。这也给中国提供一种思路——既然狱所经费难筹,何不把集中劳教改为社区服务令? 对于那些非关押不可的人员,也不能再把他们当成谋利工具。狱所劳动的目的是让被关押人员修身养性、学会一技之长便于回归社会、以及积累一定的报酬,归结为两个字就是“矫正”。而目前这种让被关押人员参与繁重劳动的做法,相当于给被关押人员又加了一套处罚,固然可以震慑违法犯罪,但同时也缺失了对被关押人员的矫正,导致他们再次危害社会的几率增大,这种社会效益的损失不是节省下的那点狱所财政支出能抵消的。所以监企分开的改革再难也要实质性的推进。…[详细] ![]() 狱所应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狱所是封闭的空间,但这个封闭是要隔绝被关押人员与外界的自由往来,而不是要把法治和监督也隔绝在门外,狱所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和监督盲区。即便监企不分暂时没有改革,只要法律能得到尊重,社会监督能触达,狱所中劳动者的权益也不至于受到如此损害。…[详细] 结语即便是违法犯罪的人,只要他走上劳动岗位,就是一个劳动者,他的劳动者权益就随之而来。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分监内监外。 |
|
来自: yezhu8888 > 《司法问题 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