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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入户登记

 神禾塬 2013-04-17

一、办理入户登记
(
)新生婴儿入户

1
、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2
、户口簿

3
、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
)收养子女入户

1
、 收养入户申请书

2
、 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
、 户口簿

(
)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1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
、《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街道(村委会)证明

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或遗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退伍证明的,应由本人向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入户或恢复户口。

二、办理户口注销
  公民参军、出国、出境或死亡之后,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
一)参军、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1
、户口簿

2
、入伍通知书或出国出境注销户口通知书

(二)死亡注销

1
、户口簿

2
、死亡证明书

3
、身份证(由派出所收回缴销)

三、办理迁移入户
   
本市范围内实行网上迁移,迁移人持相关材料、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市外迁入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
、工作调令或接收单位证明

2
、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
、年满16周岁以上的随迁子女需出具居民身份证

(
)招工、招干户口迁移

1
、劳动局或人事局招工或招干录用通知

2
、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
)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户口迁移

1
、毕业证

2
、户口迁移证

3
、接收工作单位证明

4
、户口簿

(
)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入户

1
、人事局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
、行政介绍信或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
、接收单位证明

(
)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

1
、《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2
、户口簿

(
)夫妻、子女投靠迁移入户

1
、夫妻投靠

(1)
、本人申请

(2)
、户口簿

(3)
、结婚证

2
、子女投靠(限于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中的在校学生)

(1)
、本人申请

(2)
、户口簿

(3)
、学校证明

3
、父母投靠子女

(1)
、子女申请

(2)
、户口簿

(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子女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
)购房迁移入户

1
、本人申请

2
、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按揭手续)

3
、户口簿

4
、居民身份证

(
)暂住人员迁移入户

1
、本人申请

2
、本人在申请入户地派出所连续三年办理的《暂住证》

3
、同租住房主签定的入户协议

4
、本人和租住房主户口簿

5
、居民身份证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1、办理二代证身份证

  公民需办理身份证时,本人持《居民户口簿》、有旧身份证的需持旧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进行人像采集,在2个月之内领证。

  2、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

  本人持《居民户口簿》、近期标准黑白相片两张,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送县级公安机关制证,3日内领取。 

五、暂住证办理程序
1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户主的户口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                                                                   证。
 
                                                                                
六、户口注销办理程序

公民参军、出国、出境、死亡之后,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
、因参军、出国、出境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参军、出国、出境注销户口通知书,身份证。

2
、因死亡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死亡证明书、身份证。

出国、出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后,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七、户口变更、更正程序
  1、更改姓名

  对需要变更姓名的公民(未满18周岁),本人或家人、收养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

  2、更改年龄:

  由本人或家人(监护人)向派出所申请,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资料,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更改民族

  本人申请,持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八、户籍管理办理的时限规定
(一)应当场办理办结的项目:

1
、出生登记;

2
、死亡注销;

3
、住址、宗教信仰、文件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4
、分户和并户;

5
、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申请市内户口迁移;公民服现役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6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户口迁移;

7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办理以上各项目户籍业务时,只要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

(二)二十日内审批办结的项目:

1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

2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女子异地落户;

4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
、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

6
、引进人才入户。

九、相关证件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1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领取、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2、 户口簿

依据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收取居民户口簿(含外壳内页)每证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60元。

3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

依据川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收取户口迁移证每证工本费4元、户口准迁证每证工本费4元。

4
、暂住证

依据川办发[199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收取暂住证每本5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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