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入户登记 (一)新生婴儿入户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2、户口簿 3、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收养子女入户 1、 收养入户申请书 2、 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 户口簿 (三)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街道(村委会)证明 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或遗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退伍证明的,应由本人向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入户或恢复户口。
二、办理户口注销 公民参军、出国、出境或死亡之后,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一)参军、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1、户口簿 2、入伍通知书或出国出境注销户口通知书 (二)死亡注销 1、户口簿 2、死亡证明书 3、身份证(由派出所收回缴销)
三、办理迁移入户 本市范围内实行网上迁移,迁移人持相关材料、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市外迁入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一)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工作调令或接收单位证明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年满16周岁以上的随迁子女需出具居民身份证 (二)招工、招干户口迁移 1、劳动局或人事局招工或招干录用通知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户口迁移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接收工作单位证明 4、户口簿 (四)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入户 1、人事局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行政介绍信或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接收单位证明 (五)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2、户口簿 (六)夫妻、子女投靠迁移入户 1、夫妻投靠 (1)、本人申请 (2)、户口簿 (3)、结婚证 2、子女投靠(限于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中的在校学生) (1)、本人申请 (2)、户口簿 (3)、学校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 (1)、子女申请 (2)、户口簿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子女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七)购房迁移入户 1、本人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按揭手续) 3、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八)暂住人员迁移入户 1、本人申请 2、本人在申请入户地派出所连续三年办理的《暂住证》 3、同租住房主签定的入户协议 4、本人和租住房主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1、办理二代证身份证 公民需办理身份证时,本人持《居民户口簿》、有旧身份证的需持旧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进行人像采集,在2个月之内领证。 2、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 本人持《居民户口簿》、近期标准黑白相片两张,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送县级公安机关制证,3日内领取。
五、暂住证办理程序 1、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户主的户口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 证。 六、户口注销办理程序 公民参军、出国、出境、死亡之后,其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因参军、出国、出境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参军、出国、出境注销户口通知书,身份证。 2、因死亡注销户口的,凭:户口簿、死亡证明书、身份证。 出国、出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后,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
七、户口变更、更正程序 1、更改姓名 对需要变更姓名的公民(未满18周岁),本人或家人、收养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 2、更改年龄: 由本人或家人(监护人)向派出所申请,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资料,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更改民族 本人申请,持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八、户籍管理办理的时限规定 (一)应当场办理办结的项目: 1、出生登记; 2、死亡注销; 3、住址、宗教信仰、文件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申请市内户口迁移;公民服现役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6、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户口迁移; 7、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办理以上各项目户籍业务时,只要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 (二)二十日内审批办结的项目: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女子异地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 6、引进人才入户。
九、相关证件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领取、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2、 户口簿 依据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收取居民户口簿(含外壳内页)每证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60元。 3、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 依据川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收取户口迁移证每证工本费4元、户口准迁证每证工本费4元。 4、暂住证 依据川办发[199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收取暂住证每本5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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