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五险一金” 2.“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及比例(以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为例) 2.1 北京 2.2 上海 2.3 广州 2.4 深圳 3. 职工在缴纳“五险一金”后的受益方式 3.1 养老保险 3.2 医疗保险 3.3 失业保险 3.4 工伤保险 3.5 生育保险 3.6 住房公积金 4. “五险一金”跨地转移的问题 ----------------------------- 1. 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五险”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而“一金”也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在关于社保公积金的实际操作中,我们会听到“三险一金”、“四险一金”、“六险二金”等各种不同的说法。“三险一金”,一般会少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险一金”一般会少生育保险;六险二金,一般会多一个“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近年来,因为企业少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而造成个人损失的案例也时常见诸于媒体。在此,前程无忧呼吁各位求职者在入职时,除了要细算工资收入,更要抓牢个人应得的基本权益,为自己长远的职业生涯乃至更长久的生活打下保障的基础。 2. “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及比例(以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为例) 说到“五险一金”,我们先要了解两个基本概念——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无论是社保还是公积金,通用的公式都是: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费用。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职工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社保的缴费基数在每年的1—5月会有所调整,最低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300%。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是一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在每年7月调整,最低标准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 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全国各地会有所不同,并且,每个用人单位在具体执行时,使用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我们以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为例,说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和相应比例是怎么计算的。(以下数据的有效期截至2013年相关政策调整之前。) 2.1 北京 表1: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北京市将全市的从业人员分为六大类,这六大类人群在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时,单位和个人各自的比例详见下表。但北京市农民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比较特殊。 农民工缴纳医疗、工伤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可遵循,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另外,农民工在缴纳社保时有可选性: 一是可选择先行办理医疗、工伤保险,也可以选择五险全缴。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的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失业保险无需由个人来缴费; 二是农民工在缴纳医疗保险时,可以按照“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单位9%+1%、个人2%+3元)缴纳,也可以按照“本市/外埠农民工”的比例(单位2%、个人不缴)缴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2.2 上海 2012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纳基数和对应比例,可见下表: 表2:2012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纳基数和比例一览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2993元,下限为2599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根据规定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至于公积金,2012年度上海市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3118元。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2.3 广州 从2012年7月1日起,广州市按照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由2018元调至225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同时,广州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541元调至4789元。2012年7月份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最低社保费用821.27,外来工医保最低社保费用591.44。明细如下: 表3:2012年度广州市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览: 表4:2012年度广州市外来工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览: 自2012年7月1日起,广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即4789元。依照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2394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上,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此外,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确定以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就不能变更。 2.4 深圳 表4:2012年度深圳市职工社保和公积缴纳基数及比例一览 3. 职工在缴纳“五险一金”后的受益方式 3.1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百分比(每个交费年限发1%)+个人账户本息和÷计发月数(因退休年龄不同,计发月数也有所不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缴费N年,则计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百分比为N%。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表5: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死亡待遇: 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费 领养社保退休金的死者的直系亲属符合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当地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算6个月的工资发放。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参保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3.2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缴纳满1个月的,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生效;缴纳累计满6个月的,可用于报销看病医疗费用;缴纳累计满25年的,职工退休以后可终生享受。这里要说的是,职工使用医保报销看病医疗费用的比例,是因地、因人、因病乃至于因医院而异的,详细信息大家可以前往工作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查询。 3.3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职工在非本人意愿下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并有求职意愿的,在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下,可于60天之内前往劳动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参保单位需提供辞退职工的证明,而职工若获得经济补偿金,也需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金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4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用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参保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有以下保障: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有以下保障: 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3)因工伤死亡的: 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用人单位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3.5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用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中,生育津贴不仅仅女职工可以享受,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如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3.6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 “五险一金”跨地转移的问题 如今,劳动力流动非常频繁,所以社保如何跨地区转移,成了许多人关注的大问题。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在5项社会保险中,具有转移意义的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3个险种,工伤和生育都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不存在转移的概念。而住房公积金,不少地方规定,异地购房的不能申请当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可一次性提取。下面,主要说明下养老、医疗和失业的转移办法: 2009年底,政府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让养老保险转移实现了“全国漫游”。按照这个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办理转移,参保者个人只需两步: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二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010年初,又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说到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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