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内容目录第一节消费税的纳税人第一节消费税的纳税人第二节消费税征税范围第二节消费税 征税范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 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调整第三节、消费税税目第三节、消费税税目第三节、消费税税目第三节、消费税税目第 三节、消费税税目第三节、消费税税目第三节、消费税税目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四节 消费税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四 节消费税税率第四节消费税税率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 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 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五节计税依据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 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 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 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 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七节征收管理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一、纳税环节(三)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 进口时纳税。(四)零售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二、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的方式不同,条例第四条和新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 纳税地点等内容。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的方式不同,条例第四条和新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分别规定 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 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 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的方式不同,条例第四 条和新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 纳税地点等内容。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的方式不同,条例第四条和新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分别规定 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 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消费税的征 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三、纳税地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遵循属地主义原则,新条例 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四条就消费税纳税地点分以下几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条例“国家另有规定”调整过来的,明确有特殊情况规定权的部门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三、 纳税地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遵循属地主义原则,新条例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四条就消费税纳税地点分以下几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二)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 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 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三、纳税地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遵循属地主义原则,新条例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四条就消费税纳税地点分以下几 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三)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后,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三、纳税地点消费税 的纳税地点遵循属地主义原则,新条例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四条就消费税纳税地点分以下几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三、纳税地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遵循属地主义原则,新条例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四条就消费税纳税地点分 以下几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五)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四、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一)纳税期限新条例第十四条各十五条规定,消费税的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自海关填发海关真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15日 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四、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二)纳税申 报(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 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四、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2)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 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四、纳税期限及纳 税申报(二)纳税申报(3)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四、纳税期限及纳税申 报(二)纳税申报(4)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 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 税地点等内容。四、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2.申报资料。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 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划分为烟类、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和其他应税消费品五类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 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较原消费税纳 税申报表有很大的变化,体现了分类适用原则和消费税有关政策规定与填报项目的逻辑关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谢谢大家一、从价定率计征 办法的计税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销售额的确定一、从价 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细则第十四条对“价外费用”进行了列举式概述,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 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 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销售额的确定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一)销售额的确定一、从价定率计征 办法的计税依据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 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一)销售额的确定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 装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 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一)销售额的确定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一)销售额 的确定另外,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 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一、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 据按照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 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 额。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二、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细则第九条对销售数量进行了具体规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一)销售数量的确定二、从量计征(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吨、升换算 表1吨=1385升石脑油1吨=1246升航空煤油1吨=1176升柴油1吨=1015升燃料油1吨=1388升 汽油1吨=1126升润滑油1吨=962升黄酒1吨=1282升溶剂油1吨=988升啤酒三、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销售额.新条例第五条 增加了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 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一)计税价格的核定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 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及 财税[2006]33号文件,对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11种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 扣除作了具体规定。(二)已纳消费税的扣除的规定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 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 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细则第四条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进行了解释,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 应税消费品。(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 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四)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四、计税依据的特殊 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 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五)对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一般应税消费品涉 及三种计算方法:(一)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二)从量定额计算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 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 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新条例第五条增加了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 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一、一般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细则第六条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了解释,是指纳税人将自 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 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二)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 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 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细则第十五条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了进一步解释,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赞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 入加权平均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 况: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 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 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 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 四种情况:(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细则第十六条、十七条分别对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 和“利润”作了规定。“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 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四)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二 、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1993年l2月28日与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四)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二、自产自用 应纳税额的计算平均成本利润率表单位%520.中轻型商用客车510.鞭炮、焰火819. 乘用车59.化妆品518.实术地板58.酒精517.木制一次性筷子57.其他酒1016.游艇56.薯类 白酒2015.高档手表105.粮食白酒1014.高尔夫球及球具54.烟丝613.摩托车53.雪茄烟51 2.汽车轮胎52.乙类卷烟6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1.甲类卷烟利润率货物名称利润率货物名称根据具体情 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新细则第七条对委托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作了解释,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 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并将国税发〔1994〕1 30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内容上升到条例及细则中。根据具体情况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二)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 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二)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细则第十八条解释,“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 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按照细则第十九条的解释,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 种情况: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况:纳 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 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根据具体情况,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四种情 况: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 税地点等内容。一、纳税环节(一)生产环节。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 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内容。一、纳税环节(二)委托加工环节。新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 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 按规定抵扣。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节消费税征税范围第五节计税依据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征收管理第三节 消费税税目调整第四节消费税税率调整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新旧条例关于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对比,新 条例在原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 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新细则第二条对条例所称的”单位”、”个人”概念进行了修订。“单位”是指:企业、行政、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新细则对单位、个人表述与原细则相比,一是 更加明确、规范,二是保持与增值税细则一致。消费税纳税人的确定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仅有烟、酒及酒精、成品油、小 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种消 费品,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征收。按照性质不同来划分,这些消费品可分为4种类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 、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化妆品、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和球具等。3、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4、其 他消费品,如对小汽车、摩托车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今后还可以根据国家的产业、消费政策 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就新增加了“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的授权条款。 税目是征税范围的具体化,列入新条例征税范围的税目共设置14个税目28个征税品目。具体变化的税目如下:(一)新增税目1. 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和使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客观上消耗了大量木材资源,还给环境带来了污染。为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 木材资源,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2.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由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具有天然原木纹理色 彩图案的地面装饰材料。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实木地板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一)新增税目3.游艇 。游艇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将游艇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 4.高尔夫球及球具。在我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其使用的球及球具价格一般很高,为了体现国家对 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这将高尔夫球及球具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一)新增税目5.高档手表。目前,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 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二)调整税目将汽油、柴油合并为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另外新增石脑油 、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三)取消税目1.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 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2.取消了“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 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一)高尔夫球及球 具(略)(二)高档手表(略)(三)游艇(略)(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略)(五)实木地板(略)(六)成品油(七)小汽车(略 )(八)化妆品(略)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六)成品油1、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 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 围。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 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3、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 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 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新增和调整税 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4、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 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 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七个子目。5、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新 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6、润滑油润滑油 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 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 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 围。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 、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 收范围。一、税率形式消费税的税率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 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 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化妆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 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一、税率形式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财税 〔2001〕84号、91号文件分别规定,对白酒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卷烟自2001年6月1日起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 式。二、具体税率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五个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 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一)新增税目的税率二、具体税率2.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油品作为成品油的子目。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 2元/升(1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1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1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0.8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0. 8元/升)。(一)新增税目的税率二、具体税率1.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 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同时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适用税率分别为:(二)调整税目的税率乘用车适用税率: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2006年调整税目、税率时,设定该税目的税率为3%,为促进 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税率由3%下调至1%);二、具体税率(二)调整税目的税率乘用车适用税率:(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税率为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二、具体税率(二)调整税目的税率乘用车适用税率:(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25%(2006年调整税目、税率时,设定该税目的税率为15%,为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税率由15%上调至25%);二、具体税率(二)调整税目的税率乘用车适用税率:(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40%(2006年调整税目、税率时,设定该税目的税率为20%,为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税率由20%上调至40%);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二、具体税率2.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适用税率分别为:(二)调整税目的税率(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3.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4.调整酒类税率。(1)白酒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啤酒税率: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二、具体税率5.卷烟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卷烟税率分别为:(二)调整税目的税率(1)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2)乙类卷烟30%加0.003元/支6.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适用税率根据财税字〔1994〕95号、财税字〔2001〕176号、财税字〔2003〕86号文件由原10%的税率相续下调为5%。(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适用税率为10%。二、具体税率7.汽油税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财税字〔2003〕86号文件对含铅汽油适用0.28元/升的税率;无铅汽油仍适用0.20元/升的税率。(二)调整税目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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