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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权

 昵称7823323 2013-04-30

鸡西中级法院分析行政诉讼中被告补证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2-09-20 15:46:5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存在以下导致被告补证权扩张的情况:

    一是对于受益性行政行为,当被告与第三人(被受益人)的利益诉求一致时,出于对被告怠于举证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能会主动要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补充证据,导致被告补证权的扩张。

    二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以“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为由要求补充证据。法官在判断和甄别上有时存在偏颇,可能作出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解释,客观上导致被告补证权扩张。

    三是被告以“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证据”为由要求补充证据。因为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能力相对较弱,所以也会增加被告补证权的随意性。

    四是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依据,但法院出于审判的需要和对客观真实的追求,以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为由要求被告补足证据,也会增加被告补证权的随意性。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是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应当居于中立的立场,被告没有提出补充证据申请的,法院不应主动提示其补充证据。

    二是被告以“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为由要求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提供有关原告、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申辩和陈述及申请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原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所提出的反驳理由确实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且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充分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可准许被告仅针对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新理由补充证据。被告所补充的证据必须与原告、第三人的反驳理由有关联,没有关联的证据,法院亦不应采纳。

    三是被告以“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新证据”为由要求补充,如果经过听证程序或复议程序的,法院应结合听证记录或复议程序中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凡在有关记录或证据材料中有所反映的,则被告要求补充的理由不能成立;未在上述材料中反映出的内容,可以初步认定属于新证据,应当允许被告对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补充证据。被告补充的证据与新证据无关联性的,法院应不予采纳。

    四是法院难以确定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可以先接收被告向法院提交补充的证据,在庭审中询问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原告或者第三人不提异议的,法院可以采纳被告补充的证据,并进行审核认定。但是,如果原告、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质证,要求被告对补充证据的理由作出充分说明。若原告、第三人提供了被告补充证据不能成立的证据,法院应不予采纳被告补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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