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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

 刘刘4615 2013-05-04

       问:为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工作,我公司每年向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今年我公司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请问超过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在会计上如何核算,税务上如何处理,能否税前扣除?另外,我公司为生产企业,高温期间为生产一线员工提供了特制工作服、防暑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请问这些劳保用品支出应如何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包含存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也可在职工福利费范围内据实列支,能否税前扣除,要看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在工资,薪金总额14%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你公司高温期间为生产一线的员工提供的特制工作服、防暑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财务处理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垒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下进行核算。

 

李志远点评:企业直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该作为福利费来处理,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一些防暑降温用品应作为劳动保护支出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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