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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房产难获得 司法鉴定成关键

 tuzididie 2013-05-06
案情回放

    刘磊的爷爷因心脏病于2011年6月不幸去世,丧事办完后,刘磊便拿出刘大爷曾亲手交给他的“遗嘱”,要求继承名下的房屋。然而,产证上除了刘大爷的名字外,还登记了刘磊的二姑姑刘颂、二姑父吴斌和表姐的名字,由于姑姑、姑父不断阻挠,刘磊的继承愿望迟迟无法实现,2012年初,当事人刘磊找到了@上海家事律师网,咨询如何继承其爷爷留下的房屋。

    据了解,刘大爷生前有五个子女,刘磊的父亲刘琦是刘大爷唯一的儿子,七十年代去了浙江,后一直居住外地。刘磊从小也在浙江长大,虽与爷爷相距较远,但祖孙俩的感情一直很好。2000年,吴斌未经刘大爷同意,擅自将刘大爷单位分配的使用权房买下产权,并在产证上悄悄写下了一家三口的名字。刘大爷知晓后心中甚是不悦,但想想毕竟也是自己女儿,就没有过多追究。为了避免房产被再次侵吞,刘大爷自书“遗嘱”一份:大间归二女儿一家,不再与他们追究;小间留给孙子刘磊;其它所有财产都归刘磊所有。并亲手将“遗嘱”交至刘磊手中。

    庭审中,吴斌先是声称刘大爷不会写字,后又认为遗嘱系他人伪造,最后又表示刘大爷虽有名字但实际并不占有产权。而刘大爷的其他子女则对刘磊的主张不置可否。之后,吴斌要求法院对遗嘱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刘大爷年事已高,退休已近30年,平时又没有文字记录习惯,双方对鉴定参照样本问题犯了愁。为了避免对方提供虚假资料混淆鉴定,我方一再坚持使用公共渠道获得的公信力较强的资料作为参照样本。最后,法院组织双方一同前往刘大爷原退休单位调取其生前的个人档案。后经有关部门鉴定,“遗嘱”字迹确系刘大爷所书。

    虽然长辈不幸去世,但亲人之间的感情并不应为了遗产而轻易割裂。后经法官的大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系争房屋份额归刘颂所有,由刘颂补偿刘磊房屋折价补偿款。一场因遗产引发的纠纷最终得以平息。

    律师解惑

    订立遗嘱时,建议聘请律师或公证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

    1、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有效吗?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但遗嘱的其它部分仍为有效。

    本案中,根据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显示,刘大爷仅占有系争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一,而其在遗嘱中所写的归于刘磊的 “小间”实际面积也大于该比例份额。虽然刘大爷称这是二女婿未经其同意擅自办理产证的结果,但他也已在 “遗嘱”中表示不予追究。因此,结合各种因素后,我们最终以分割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为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2、订立遗嘱时,建议聘请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在本案的遗嘱鉴定环节中,双方就鉴定样本问题争执不下,所幸最终顺利调取了刘大爷的个人档案。然而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案件因无法取得鉴定样本或无法确定哪些是被继承人所写,而使鉴定工作无法展开,还有些案件因时间过于久远、样本不够典型等,最终无法得出鉴定结果,从而使案件陷入僵局,权利人也可能因此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对于遗嘱真实性的认定与否,往往是案件最终走向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应尽量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如需见证人的,应寻找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如果条件允许,尽量聘请律师予以见证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一旦发生诉讼纠纷,还应注意遗嘱鉴定样本的选取。除非双方均予以认可,否则应尽量选取公信力较强的相关材料,以免影响司法鉴定机关的判断。

    3、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人进行继承。

    因此,生活中经常有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立遗嘱将财产归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所有,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接受遗产的行为实质并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接受遗赠行为。

    在行使受遗赠权的过程中,应尤为注意法定期间问题。我国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实践中,建议以家庭会议纪要、书函、邮件等形式对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后难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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