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5元。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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