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下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四、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八、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九、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份,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十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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