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有限空间
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
3.2 有限空间类型
有限空间分三类:密闭半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
3.2.1 密闭半密闭设备
如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工业炉窑等。
3.2.2地下有限空间
如地下管道、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3.2.3地上有限空间
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料仓等。
3.3 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
4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4.1针对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4.2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1)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等危险有害因素。
(3)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采光不足,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4)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5)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5 安全管理要求
5.1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与安全责任
5.1.1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落实: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3)现场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
(5)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明知违法有拒绝的责任;
(6)作业监护人员做好现场监护的责任。
5.1.2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发包与承包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的,应将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3)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1.3 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应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并配备相适应的人员。
5.1.4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施工单位创造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施工环境。
5.1.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2)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3)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2 作业管理
5.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每个装置、设备或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统计情况应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5.2.2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等作业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需经安全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2.3 生产经营单位应告知作业者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5.2.4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需要的资质。
5.2.5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5.2.6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5.2.7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8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内脱卸个人防护用品。
5.2.9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10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人员全部离开。
5.3 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5.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如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2)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3)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有限空间安全设施监管制度;
(5)检测制度。
5.3.2 应按作业工种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5.4 作业人员教育与培训
5.4.1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5.4.2 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5.5 应急救援管理
5.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应保存记录,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5.5.2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的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装备,如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5.5.3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5.6 其他管理要求
(征求专家意见后,未包含在以上内容中的其他管理要求)
6 安全技术要求
6.1 检测和监测
6.1.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1.2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6.1.3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6.1.4 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有限空间进行检测评价;检测、采样方法按相关规范执行,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
6.1.4.1 正常时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有限空间应符合GB8958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
6.1.4.2 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对油箱、油罐的检修等,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
6.1.4.3 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GBZ2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6.2 安全隔绝
6.2.1 必须采取可靠隔断(隔离)措施,将有限空间与其他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或其它空间隔离。防止有害气体、尘埃或泥土、水等其它自由流动的液体和固体涌入有限空间。
6.2.2 危害性气体或蒸气可能回流进入有限空间的其他开口应封闭。
6.2.3 应将有限空间与作业无关的火源隔离。
6.3 清洗、清空或置换
6.3.1 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清空或置换,并达到安全作业要求。
6.3.2 可采取水蒸气清洁或惰性气体置换。
6.3.2.1 水蒸气清洁
(1)适于有限空间内水蒸气挥发性物质的清洁;
(2)清洁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彻底清除有限空间内的有害物质;
(3)清洁期间,为防止有限空间内产生危险气压,应给水蒸气和凝结物提供足够的排放口;
(4)清洁后,应进行充分通风,防止有限空间因散热和凝结而导致任何"真空"。在作业者进入高温有限空间前,应将该空间冷却至常温;
(5)清洗完毕,应将有限空间内所有剩余液体适当排出或抽走,及时开启进出口以便通风;
(6)水蒸气清洁过的有限空间长时间搁置后,应再次检测,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应再次进行水蒸气清洁;
(7)对腐蚀性物质或不易挥发物质,在使用水蒸气清洁之前,应用水、或其它适合的溶剂或中和剂反复冲洗,进行预处理。
6.3.2.2 惰性气体置换
(1)有限空间含有易燃气体或蒸发液时,应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
(2)用惰性气体置换有限空间,检测达到下限后,在作业者进入或接近前,应当再用新鲜空气通风,并持续测试有限空间的氧气含量,以保证有限空间内有足够维持生命的氧气。
6.4 通风换气
6.4.1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6.4.2 机械通风应设置岗位局部通风,辅以全面通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应采用移动式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
6.4.3 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6.4.4 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4.5 通风异常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5 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6.5.1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 3836.1中的有关规定。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6.5.2 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6.5.3 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6.5.4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6.5.5 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6.5.6 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定期检测。
6.5.7 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GB 3787中的有关规定。
6.6 机械设备
6.6.1 机械设备的运动、活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6.6.2 机械设备上的局部照明均应使用安全电压。
6.6.3 机械电气设备上的金属构件均应有牢固可靠的PE线。
6.6.4 设备上附有的梯子、检修平台等,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GB 4053.3和GB 4053.4标准要求。
6.7 区域警戒、警示与消防
6.7.1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应设置防护栏、格筛、护盖和警告标志等,可见度不高时,应设警示灯。需要设置格筛防护时,格筛网孔规格应满足防上方坠物要求。
6.7.2 在有限空间外醒目处,应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其设置应符合GB 50016,GB 2893和GB 2894中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6.7.3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半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应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6.7.4 存在易燃性因素的场所警戒区内应按GB 50140设置灭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状态;专职安全员和消防员应在警戒区定时巡回检查、监护,并有检查记录。严禁火种或可燃物落入有限空间。
6.7.5 动力机械设备、工具要放在有限空间的外面,并保持安全的距离以确保气体或烟雾排放时远离潜在的火源。同时应防止设备的废气或碳氢化合物烟雾影响有限空间作业。
6.7.6 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的放置,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隔离保护应符合GB 9448中的有关规定。
6.8 个人防护与应急器材
6.8.1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要求。
6.8.2 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6.8.3 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适宜的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6.8.4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6.8.5 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约定可靠的联络方式。
6.8.6 配戴长管呼吸器时,应仔细检查气密性,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6.8.7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并报告企业相关负责人,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6.9 其他技术要求
(征求专家意见后,未包含在以上内容中的其他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