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举报人对举报案件的处理无权复议

 罕豆 2013-05-16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
 
2007-5-14

  案情:

  2005年11月,杜某以某通讯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通讯分公司)开展“发短信、中大奖、QQ轿车从天降”促销活动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向洛阳市工商局某分局举报(以下简称工商分局)。工商分局随即对洛阳通讯分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促销活动的违法主体系河南省某通讯公司,省会地工商部门已经对该通讯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遂决定不再处罚,并将调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杜某。杜某认为工商分局对洛阳通讯分公司不处罚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向洛阳市工商局申请复议,请求洛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工商分局履行职责,对洛阳通讯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处罚。

  评析:

  对举报人的申请复议行为,复议机关人员在复议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查处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动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提出申请复议,而举报人无权申请复议;第二种意见认为,举报人对举报案件享有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举报人有权申请复议。

  笔者较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就本案而言,杜某既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又非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复议申请资格。就复议申请的受理范围而言,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也不属于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法》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受理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即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的10项受理范围均未将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列为其中。

  那么,本案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四项“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的规定,“其他”行为应该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举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状态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行政相对人才有权申请复议,否则就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就本案而言,工商分局对洛阳通讯分公司不予处罚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举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

(中国工商报提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