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的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如:企业将办公楼对外出租,2008年8月预收租金9万元,租期为2008年10月到2009年6月,共9个月,每月租金1万共9万,对应每月应计提折旧2000元。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除所得税、营业税外的其他税费本例未考虑): 预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 贷:预收账款 90000 2008年9月申报8月营业税时,要按一次收到的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4500元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2008年10月~2009年6月 借:预收账款 10000 贷:业务收入 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5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2000 贷:累计折旧 2000 但申报2008年所得税时,应将会计确认的3个月的房租收入和3个月的营业税调整为9个月的房租收入及营业税,也就是将余下的6个月的收入扣除其对应的营业税后的数。 纳税调整增加10000×6-500×6=57000元. 2010年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将会计确认的收入及税金做纳税调减57000元。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 08年税法确认9个月的收入,同时确认9个月的营业税金和3个月的折旧; 09年税法确认0个月的收入,同时确认0个月的营业税金和6个月的折旧。 归纳:营业税金与应税收入税法口径是对应的,同步反映;折旧与应税收入不存在因果关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前扣除。 作者:陈广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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