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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金縢》之比較

 白垩居 2013-05-28

两篇《金縢》之比較

 

何焱林

 

“清華簡”《金縢》篇,其篇名与通行之《尚书》一致,其内容則有所不同。此篇今、古文《尙書》皆有,正好略作比較

一、“清華簡”《金縢》:“武王既克殷三年,王不豫有遲”。《尙書·金縢》:“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

“武王既克殷三年”比之“既克商二年”,有兩點不同,1、“清華簡”《金縢》此句多了“武王”二字。2、將《書·金縢》此句之商改為殷,二改為三。改動雖小,優劣立見。

書史貴簡,即用最精簡之筆墨,書寫最豐富多彩之史實。“清華簡”《金縢》:“武王既克殷三年,王不豫有遲”,一句之中,兩見王字,可謂屋中架屋,牀上疊牀,如此文筆,作簡者連起碼的史官資質也不具備。“武王”二字不僅多餘,且不合史例。

須知《金縢》篇是周代史官記述親歷之事,有文為證。《尙書·金縢》記成王與二公(太公、召公)啓金縢之書時,有曰:“二公及王乃問诸史與百執事,對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清華簡”《金縢》篇亦曰:“王問執事人,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

武王定鼎到駕崩不過六年,加上周公居東二年,至啓金縢时。前後不到十年時間。克商乃聚全周之力而為,率眾伐商者乃武王,為眾人盡曉之事,書“武王既克商”則贅。何况《書·金縢》此句後直接“王有疾”三字,表明“既克商”者武王,有疾者亦武王,筆墨精簡到極致,更表明其為直擊其事者所記。

徵之《周書》中今、古文皆有之篇目,看看史官是如何記述此等史實的:

《牧誓》:“時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王為武王

《洪範》:“惟十有三祀,王訪于箕子。”王為武王。按:《逸周書·文政觧第三十八:“惟十有三祀。”此用文王紀年,示武王繼文王未之業。與《史記》说法一致,此年武王伐紂稱王之年。

《大誥》:“王若曰猷,大誥爾多邦。”王為成王。

《康誥》:“王若曰”。據考證,此篇為武王封康叔之誥,篇首四十八字為洛誥之脱簡。

《酒誥》,書法同《康誥》。《梓材》亦武王誥康叔,書法亦同。

《召誥》:“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王為成王

《多士》:“惟三月,周公初于新邑洛,用告商王士。王若曰”。王為成王。

《多方》:“惟五月丁亥,王來自淹。”王指成王。

《顧命》:“惟四月哉生魄,王不懌。”王指成王。

《康王之誥》:“王出在應門之内。”王為康王。

《呂刑》:“王享國百年。”王為穆王。

《文侯之命》:“王若曰”,王為平王。

從以上各篇可以看出,1、不以王繫于年前,如“惟十三祀”,雖用文王繫年,但不書惟文王十三祀。2、無論生時或死後,不以諡號稱王。至少如《顧命》、《呂刑》:皆王崩後所記,但並未稱諡號成王、穆王。此二點不難理觧。一為史官即時或稍後所記,其王其时其事皆十分清楚;二為就近紀事,一時尙難改舊習,事王如生時,故不用諡。

如稱某王某年,則為久後追記,“清華簡”《金縢》:“武王既克殷三年”則是久後追記之書法。此種書法,當然非作 “清華簡”者所杜撰,亦有所本,《史記·宋微子世家》:“武王既克殷,訪問箕子。”除多“三年”二字,清華簡與《史記》的說法一致。但《史記》是近千年後人追述此事。

“清華簡”作簡者如此寫,是惟恐讀者不知克殷者是武王。充分表現了久後說事者之心態,絶非史官目擊之筆墨。

又“清華簡”將克商改為克殷亦不合符周人書法。商自盤庚遷殷,商亦稱殷。考之周書,周人仍多稱商,特别事關伐紂。如泰誓上篇有“今商王受(紂)”、“觀政于商”、“商罪貫盈”。《泰誓》中篇有:“今商王受(紂)”、“戎商必克”。《泰誓》下篇有:“今商王受(紂)”。《泰誓》三篇,無一用殷代商。

《牧誓》有:“王朝至于商郊”、“今商王受(紂)”、“以姦宄于商邑”、“于商郊弗迓克奔”。

《武成》有:“于征伐商”、“王來自商”、“底商之罪”、“有大政于商”、“今商王受(紂)”、“陳于商郊”、“乃反商政”、“式商容閭”。

《旅獒》有“惟克商”。

《金縢》:“惟克商二年”。

此诸篇無一稱殷。盤庚遷殷後雖殷商並稱,但周人眼中,特别是文王、武王及其時史官仍稱其為商。

不僅《尙書》如此,徵之《左傅》,《成十一年》有“昔周克商”,《桓二年》有:“昔武王克商”,《宣十二年》有“武王克商”,《昭九年》有“及武王克商”,《昭二十八年》有“昔武王克商”,《定四年》有“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僅《僖六年》楚君臣問答有“昔武王克殷”。《公羊傅》、《穀梁傅》均無“克殷”字樣。可見周初史家錄史時稱商不稱殷;《詩經》有商頌而不稱殷頌,見得在詩經時代,正式塲合一般稱商不稱殷。

“清華簡”作者于此句作一小小改動,不僅優劣立見,且真僞立見。所謂弄巧反拙者!

二、《書·金縢》:“(周)公乃自以為功,為三壇,同墠,為壇于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史乃册祝,曰:‘惟爾元孫某,遘厲虐疾,若爾三王,是有丕子之責于天。’”

“清華簡”《金縢》類似者為:“周公乃爲三壇同墠,爲一壇於南方,周公立焉(向何方立?),植璧秉珪。史乃冊祝告先王曰:‘爾元孫發也,遘害虐疾,爾毋乃有備子之責在上。’

《書》此段對何以築三壇,同墠,那是要分别奉三先王:太王、王季、文王之神主;為一壇于南方北面,那是因周公要植璧秉珪北面而立以祝禱,史所册祝要告之先王亦有着落。

反觀“清華簡”此段文字,何以要築三壇,先王又為誰,均未交待。當然,作者是在假設讀者是讀過《史記》等有關書籍之前提下來讀“清華簡”的。

順便說一句,《書·金縢》:“周公曰:‘未可以戚我先王’”一句,“清華簡”改為:“周公曰:‘未可以戚吾先王’。”作簡者大約因看見此句前有“我其為王穆卜”,為避重復,改我為吾,亦未細查史家行文之故。《書經》全篇,用吾自稱者略有二處,《微子》:“吾家耄遜于荒”,同篇用我字者八。《泰誓》:“紂乃曰:‘吾有民有命’”,全篇用我字者十一。《書·金縢》用我字十三處,而無一處用吾。還須注意,《書》用吾字處,皆殷人自稱。

欲作簡者,不可不熟悉昔人之用字用詞之習慣!

三、《書·金滕》;“二公及王,乃問諸史與百執事,對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諸史者眾史官也。百執事者百官也。《國語·吴語》:“王總其百執事,以奉其社稷之祭。韋昭注引賈逵曰:“百執事,百官。成王不知其情,故問諸史及百執事。

“清華簡”《金縢》述及此節時為“王問執事人”。執事者,參與其事之人也,與前:“(周公)乃命執事人曰:‘勿敢言。’”相呼應。此說雖簡,必須有一前提,即王已知參與其事者為誰,如此,則成王早知其事,早知周公之心,何須天地有如此大之動静才使成王知周公之冤?

事不過三,就此打住,其餘不說也罷。

既要造簡,又是出土文物,何妨照錄,何必自出心裁,費力不討好

2012-7-14

 

為便比較,將兩篇《金滕》貼于下

 

《書·金縢》

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二公曰:“我其為王穆卜。”周公曰:“未可以戚我先王。”公乃自以為功,為三壇,同墠。為壇於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史乃册祝,曰:“惟爾元孫某,遘厲虐疾。若爾三王,是有丕子之責于天,以旦代某之身。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藝,能事鬼神;乃元孫不若旦多材多藝,不能事鬼神。乃命于帝庭,敷佑四方,用能定爾子孫于下地,四方之民,罔不祇畏。嗚呼,無墜天之降寶命,我先王亦永有依歸。今我即命元龜,爾之許我,我其以璧與珪歸俟爾命。爾不許我,我乃屏譬與珪。”

乃卜三龜,一習吉。啓籥見書,乃并是吉。公曰:“體,王其罔害,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終是圖,兹攸俟,能念予一人。”公歸,乃納册于金縢之匱中。翼日王乃瘳。

武王既喪,管叔及其羣弟乃流言于國曰:公將不利于孺子。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弗辟,我無以告我先生王。”

周公居東二年,則罪人斯得。于後,公乃為詩以貽王,名之曰《鴟鴞》,王亦未敢誚公。秋大熟未穫,天大雷電以風,禾盡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王與大夫盡弁,以啓金匱之書,乃得周公所自以為功,代武王之說。

二公及王,乃問诸與百執事,對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王執書以泣,曰:“其勿穆卜,昔公勤勞王家,惟予沖人弗及知。今天動威以彰周公之德,惟朕小子其新迎,我國家禮亦宜之。

王出郊,天乃雨,反風,禾盡起。二公命邦人,凡大木所偃,盡起而築之。歲则大熟。

 

清華簡”《金縢》

武王既克殷三年,王不豫有遲。二公告周公曰:“我其爲王穆卜。”周公曰:“未可以戚吾先王。”周公乃爲三壇同墠,爲一壇於南方,周公立焉,秉璧植珪。史乃冊祝告先王曰:“爾元孫發也,遘害虐疾,爾毋乃有備子之責在上,惟爾元孫發也,不若旦也,是佞若巧能,多才多藝,能事鬼神。命于帝庭,溥有四方,以定爾子孫于下地。爾之許我,我則晉璧與珪。爾不我許,我乃以璧與珪歸。”周公乃納其所爲功,自以代王之說,于金縢之匮,乃命執事人曰:“勿敢言。”就後武王陟,成王猶幼在位,管叔及其羣兄弟,乃流言于邦曰:“公將不利于孺子。”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亡以複見於先王。”周公宅東三年,禍人乃斯得,於後周公乃遺王詩曰《雕鴞》,王亦未逆公。是歲也,秋大熟,未獲。天疾風以雷,禾斯偃,大木斯拔。邦人□□□□弁,大夫[糹+乘],以啓金縢之匮。王得周公之所自以爲功,以代武王之說。王問執事人,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王布書以泣曰:“昔公勤勞王家,惟余衝人亦弗及知,今皇天動威,以彰公德,惟余衝人其親逆公,我邦家禮亦宜之。”王乃出逆公至郊,是夕,天反風,禾斯起,凡大木之所拔,二公命邦人盡複築之。歲大有年,秋則大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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