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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每日播报2013

 希言自然 2013-06-03

广联达(002410)2013年一季度季报显示,公司季度报告期间营业外收入40283390.41元,比2012年同期增长2469.26%,变动原因说明为:主要是由于与上年同期相比多收到三个月的增值税退税款所致。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广联达季报所称增值税退税款应指的是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而非增值税出口退税,因为出口退税不会被计入利润表。Ctax不想对该数字的合理性发表意见,而是想讲一讲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8〕1号文曾经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引发了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的争议,直到财税〔2012〕年27号文才得以消除,27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无意细究法理,从技术角度看,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并非是一种税收优惠,而是收入与支出同时被所得税法排除在外。最多,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2011〕年70号文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获得纳税递延。然而对于持续进行研发的软件企业而言,如何证明其收入未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呢?

    所以,27号文用了“可以”这个词,企业可以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将其作为应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最大的好处在于,其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构成研究开发费用部分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Ctax知道,部分地区对于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即使收入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不允许进行加计扣除。对此,Ctax只能送出“护税战士”四个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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