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传递给每单位质量的被照射物质的平均能量,称为吸收剂量,吸收剂量的国际单位是戈瑞,Gy,专用单位是拉德,rad,两者的换算关系是1戈瑞=1焦耳/千克=100拉德,1拉德=10-2戈瑞,1拉德=100尔格/克。 单位时间内的吸收剂量就称为吸收剂量率,其单位是戈瑞/小时(Gy/h)。 吸收剂量当量的国际单位是希沃特,Sv,专用单位是雷姆,rem,两者的换算关系是1希沃特=1焦耳/千克=100雷姆,1雷姆=10-2希沃特。对于X射线、γ射线,就防护而言,Q和N值均近似取为1,所以可以认为吸收剂量和剂量当量在数值上是相等的。
0.0005SV 等于0.5毫希弗 等于500微希弗 100微希弗是报警值, 700那希弗等于0.7微希弗 0.25MSV/H 等于250微希弗 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 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是采取一些适当措施,把射线工作人员以及周围其它工作人中所受的射线剂量降低到最高允许剂量(也叫安全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 辐射防护中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①正当化原则:在任何包含电离辐射照射的应用实践中,必须保证这种应用实践对人群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小于这种应用实践给人群和环境带来的利益,否则这种应用实践是不应该实施的; ②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任何包含电离辐射照射的应用实践,在符合正当化原则的前提下,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辐射照射水平; ③限值化原则:在符合上述正当化与最优化原则的应用实践中,应保证个人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当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简言之,我国对射线检测工作人员规定的最高允许剂量每年为5雷姆(50mSv),亦即平均每周为100毫雷姆(1mSv),每小时为2.1毫雷姆(0.021mSv),全身照射的终身累积剂量不得超过250雷姆(2.5Sv)。 个人剂量监测 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9、开展个人监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4、外照射个人剂量常规监测的监测周期通常是多长时间? 5、哪些人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17、个人剂量计应当佩戴在身体的什么部位? 20、针对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有哪些规定? 21、如何记录工作人员的剂量? 工作人员介绍说,指示灯闪着红色说明正在探测,显示绿灯则是标出监测结果,数字115表明当时所在环境的辐射水平是115纳希伏/时(纳希伏是衡量辐射当量剂量的单位,通常辐射值在80-200之间属于很正常的范围)。如果数字超出设定的水平,检测仪就会发出警报声。 离地面越近辐射值会适当增加,通常我们监测会把放在离地面1.5米高的地方。 设备要有护罩,单独房间,门口设警示灯,作业人员佩戴辐射剂量计 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检查控制区,确保在送高压前控制区内无任何人员。作业场所启用时,应围绕控制区边界测量辐射水平,并按不超过40μGy·h-1的要求进行调整在其边界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该范围。控制区要有警示标志,白天用警示线,夜间用警示灯。 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区活动,培训人员或探访者也可进入该区域。其边界剂量应不大于2.5μGy·h-1,边界处应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 射线探伤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剂量监测仪,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管理档案,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其个人年剂量限值如下: a)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50mSv; c)一月内有效剂量4mSv; d)一周内有效剂量1mSv。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在现场作业时,每小时超出1mSv(相当于100mR/h)的辐射区域必须在周围设置辐射警告标志和文字说明:“危险!高辐射区域!”。在辐射剂量率每小时超过50μSv的区域周围,也必须设置辐射警告标志和文字说明:“注意!辐射区域!”并设置人员警戒。并应当设置人员在危险区外警戒,如果要接近这些区域,必须得到射线工作人员的许可。 为了确保所制定的安全防护程序得到正确实施,必须注意对射线检测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以及定期进行区域测量(辐射防护监测)和人员监督(例如射线检测工作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 电离辐射传递给每单位质量的被照射物质的平均能量,称为吸收剂量,吸收剂量的国际单位是戈瑞,Gy,专用单位是拉德,rad,两者的换算关系是1戈瑞=1焦耳/千克=100拉德,1拉德=10-2戈瑞,1拉德=100尔格/克。 单位时间内的吸收剂量就称为吸收剂量率,其单位是戈瑞/小时(Gy/h)。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 将作业时被检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Sv/h(0.015msv/h) 的范围内划为控制区,并应在边界悬挂清晰可见的 禁止进入X射线区 警告牌,探伤作业人员应在边界外操作,否则应采取专门的防护设施 毫西弗(mSv)和微西弗(μSv) 在控制区边界外将作业时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微希弗/h(0.0015msv/h) 的范围内划为监督区,并应在边界悬挂清晰可见的 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GBZ-117-2006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内容引用自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 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场所剂量监测 凡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场所剂量监测: a) 变更分析仪原配套的受照射部件或变更其装配结构、装配位置; b) 校准、调整分析仪的有用线束; c)分析仪的屏蔽防护设备变更或损坏; d) 超过规定的检测周期 个人剂量监测 10.2.1 当场所剂量监测结果证明,人员受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没有可能超过5mSv时,可免予个人剂量监测,否则应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4.3.2.1 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本标准6.2.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 4.3.3.1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 4.3.4.1 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4.3.4.2 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 4.4 营运管理要求 4.4.1 安全文化素养 保证: a)制定把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的方针和程序; b)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应与问题的重要性相适应; c)明确规定每个有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的责任,并且每个有关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6.4 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6.6.2.2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6.9 职业照射的记录 6.9.1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6.9.2 职业照射记录应包括: a)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的一般资料; b)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 c)对于调换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和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 d)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到的剂量和摄人量区分开。 6.9.4 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应为他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工作后,其照射记录至少要保存30年。 11.4.3.2 剂量约束值通常在公众照射剂量限值10%~30%(即0.1mSv/a~0.3mSv/a)的范围之内。但剂量约束的使用不应取代最优化要求,剂量约束值只能作为最优化值的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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