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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东方神针 2013-07-11
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2013年5月17日 14:12         【字体】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基本案情
    章某系某国有建筑公司工作人员。2005年3月,建筑公司任命章某为某小区项目部经理。章某以项目部经理的身份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小区12号、13号住宅楼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390多万元。2006年4月,住宅楼项目相继竣工。按照建筑公司对项目工程的管理要求,章某所负责的项目部须向建筑公司上交合同价款1.5%的管理费。然而工程决算后,该项目部不但没有给建筑公司交一分钱管理费,而且还因项目部拖欠供货商钢材款、木材款,致使建筑公司承担了相关案件的诉讼费、货款及利息,共计140多万元。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主体上讲,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本案中,章某系建筑公司职工,并被建筑公司任命为项目部经理,其主体身份符合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主体。
    客体上,章某的行为破坏了建筑公司的管理秩序,妨害了建筑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侵犯的客体即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相吻合。
    主观方面,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本案中章某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项目工程预算、签订和履行合同、工程财务管理、材料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失于职守,造成项目部管理混乱、财务手续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的发生,可以看出,章某的行为并非故意而系过失。
    客观方面,章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建筑公司承担了项目部供货商的钢材款及利息、木材款及利息以及两起案件的诉讼费用,使建筑公司遭受了14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尽管项目工程亏损还有其他客观原因,但建筑公司因章某的失职行为,而实际支付的款额应认定为是由于章某失职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章某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完全符合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特征。
    有意见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相同点表现为,主观上都主要表现为过失,客观上都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且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是:其一,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二,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三,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完全相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各项管理活动中,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其玩忽职守行为发生的场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尽管也发生在管理活动中,但其管理活动的性质与玩忽职守罪管理活动的性质也是不同的。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章某的行为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定性为宜。(作者 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委 赵红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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