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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各种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2)

 plmok999 2013-07-12

各种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案例分析(2)

3)将折扣作为预收款处理
假设将折扣额作为预收款处理,同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区域经销商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时,将其转为购货款处理。该做法,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实质上也没有对购销双方的利益形成损害。
将折扣作为预收款处理的会计处理
①平时销售给经销商时
假设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3%的折扣为0.3万元,开具发票时,按10万元开票,同时开具折扣0.3万元,实际收款11.7万元(含税价),将9.7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入帐,销项税金16490元,另3510元作为预收款记账反应。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6490
预收帐款           3510
②对经销商折扣奖励时
假设经销商的销售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依照合同规定以货物兑现折扣奖励时,将预收款17550(50×3%×117%)转为销售收入并作付款处理。
借:预收帐款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550

③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
假设经销商难于打开市场销售渠道,只购买了300万元,没有达到规定的销售规模,而不再经销时,根据合同规定不得销售折扣奖励,则需将预收帐款10530(300万×3%×117%)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处理。
借:预收帐款10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530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税务处理及例题分析
1、现金折扣的概念
现金折扣(又称为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2、现金折扣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2)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3、现金折扣会计、税务处理例题分析
[例题分析]
甲公司向乙商场销售电视机200台,不含税单价2000元,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向商场提出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
①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②如果买方10天内付款,享受4%的折扣——1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52000
财务费用                      16000
贷:应收账款                    468000
③如果买方2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8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财务费用                       8000
贷:应收账款                    468000
④如果买方20天以后付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应收账款      468000
(三)销售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1、销售折让的概念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2、销售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即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前时,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即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时)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除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经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的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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